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为逃避债务盗窃欠条应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8-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间,陈某以立欠条赊购的方式向某水泥销售门市部购买水泥,累计欠水泥款4.8万元。陈某为逃避债务,一天,趁销售人员不备,撬开老板的抽屉,将自己出具给销售门市部的4.8万的欠条盗走。后条盗走撕毁。案发次日,公安机关找陈某调查,陈某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重新打了欠条,确认欠陈某4.8万元水泥款。

  【分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陈某行为的定性存着二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某窃取欠条的行为具有盗窃的一般特征,但陈某被调查时即承认盗窃事实,并重新打了欠条,确认了债务关系。且本案的犯罪对象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有价证券,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欠条销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陈某所欠水泥款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水泥销售商与用户之间采取的大多是赊购形式,用户购买水泥后向销售商出具欠条,销售商做销售流水登记,还款后,将欠条退还用户。因此,就本案来讲,欠条是水泥销售商唯一有效的债权凭证。从表面上看,陈某盗窃的只是一张欠条,并非具体的财物。但是,由于该欠条是债权人持有的唯一有效的债权凭证,丧失该凭证,债权人将不能向陈某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丧失财产所有权。陈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十分明确,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欠条销毁的手段,最终目的就是消灭该债务,非法占有本不属于自己的款项。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欠条属于有价凭证。有观点认为,欠条不属于法定的有价凭证,按罪刑法定原则,盗窃欠条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该观点僵化理解有价凭证的涵义。对于各类有价凭证,主要体现其财产权利以及是否能够及时兑现。本案中的欠条体现的是水泥销售商的合法财产权,理应属于有价证券。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并非盗窃欠条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如果该欠条并非唯一的债权证明,债权人还拥有其他证明该欠款事实证据的,换言之,行为人盗窃欠条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人丧失债权的,就不能以盗窃罪论。

  第三,陈某盗窃欠条销毁,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通常情况下,认定盗窃罪既遂与否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他人财产。本案中,陈某盗窃欠条并销毁,使债权人丧失了向其索取债务的唯一凭证,其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