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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胁迫手段取回被盗电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8-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盗窃了街坊邻居李某的笔记本电脑,李某得知真相后邀了六名朋友一同前往王某家中要求其归还电脑。见到王某后,李某威胁说,若王某不交还电脑,将当场打断王某的双腿。王某知道李某是街坊里有名的混混,自己目前没有实力与其抗衡,只好乖乖交出电脑。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分歧】

  对于李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为抢劫罪是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此案中,李某恐吓王某,威胁王某,迫使其将自己所盗的电脑交出,所以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为王某是非法占有李某的电脑,李某要回自己被盗的电脑并没有侵犯王某的权益。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要回自己被盗电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而该笔记本电脑本来就是李某所有,所以李某要回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抢劫罪。

  第二,财产犯罪侵害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由状态)的占有。但是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本案中,李某的电脑被王某所盗,处于王某的非法占有之下,本权利者即李某带人去王某家中要回电脑是其恢复权利的行为,其要回电脑并对电脑的占有的一系列行为不是财产犯的法益,不构成财产犯罪。

  综上,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欠妥,李某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使用的方式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当李某知道电脑为王某所盗时应立即报警,交公安机关处理,走正规合理的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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