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他人购房凭证骗取借款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8-08-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某欠他人高利贷15万元,为偿还债务,以做生意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向乔某借款10万元,并与乔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时,张某还伪造了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与乔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找来魏某、张某作为担保人。后张某在拿到乔某8.5万元后逃匿。乔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乔某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做担保,又与乔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张某向他人借款后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合同诈骗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张某伪造购房协议作为抵押,只是为了增加信用,其取得借款是基于民事借款合同,不宜按犯罪处理,其逃匿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欺骗手段。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本案张某所伪造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签订的抵押合同只是一种担保,只是从合同,张某并不能通过这份抵押合同的签订、履行直接骗取借款。其借款的实现主要基于借款合同。张某与乔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所签订的合同具备民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所有要素,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况且,由于张某还找魏某、张某作为担保人,乔某可通过要求他们承担担保责任实现债权。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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