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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一方单方面是否有权更改孩子的姓名

发布日期:2018-08-1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回放】
近日,王XXXX在网站留言,称自己与前夫在四年前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离婚时,孩子尚在读幼儿园,王XXXX没有意识到户口的重要性。2014年孩子要读小学了,经过与前夫协商,孩子户口最终迁至王XXXX名下。2015年王XXXX前夫一直拒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令王XXXX很生气。于是她想既然前夫不对孩子负责任,那孩子就不能随前夫姓。为此,王XXXX到派出所申请将孩子的姓改成她的姓,但是几次都没有办成。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王XXXX,给孩子更改姓名必须父母双方意见一致,经过公证后才能在户籍科给孩子改名。现在孩子马上面临上学报名,王XXXX决意要将孩子改姓,而孩子的父亲不同意改。离婚后,父母单方可以更改孩子的姓名吗?
二、【本案分歧】
针对本案中王XXXX单方要求更改孩子姓氏行为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王XXXX在离婚后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XXXX在未事先征得前夫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婚生子姓氏的行为无效。
三、律师解答】
离婚后,父母单方可以更改孩子的姓名吗? 针对本案的处理,很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虽然《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后父母一方可以随意更改子女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1981年8月14日最高院在给辽宁省高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离婚后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当夫妻离婚后在变更子女的姓名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子女未成年时,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的姓名,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当继续沿用原来的姓名;(2)在子女成年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成年子女已经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应当由子女自己来决定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因此,本案中,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不能因父母离异就随便更改,必须经过对方同意。所以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就是说,无论孩子和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如果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而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作为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先和另一方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其实,姓名只是一个符号,离婚后,父母的重心应该是更多的关心小孩的身心健康,缓解父母离婚后带给小孩的心理冲击。如确实需要更改姓名,也应该按照相应的规定办理,切勿擅自更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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