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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复杂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

发布日期:2018-08-1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在比较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里,司法鉴定结论是影响整个案件结果的一个重要证据,所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的申请和听证程序中发表的意见则显得尤为重要。
【基本案情】
8岁男孩因身体不适在其奶奶的带领下到一大药房坐堂老中医处诊治,医生开出中药药方,药剂师按方抓药五副。患儿傍晚以医嘱服用煎好的一副中药后至凌晨即有呕吐、四肢僵直等症状。随即到当地县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转至省级一知名医院。经省级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又到省级另一脑病中医医院继续诊治。后患儿出院且亡故。
【司鉴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患方将中医医生、大药房及省级医院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前后两次委托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其中第一个司鉴机构以无法作出鉴定而退回),历经一年之久,终于得到尚可接受的司法鉴定意见。
1、司鉴时三方意见(概括)
(1)患方以相关证据及病案记录认为:
大药房坐堂医生为患者开具的中药处方中含山豆根(有毒)药量为每付15严重超出了中华药典中3-6克用量的规定; 大药房在抓配中药时,未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而按所开剂量抓配,且该大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省级医院急诊室接诊后已了解患者服用中药史却未做鉴别诊断,将中毒性脑病误诊为病毒性脑病。
(2)、大药房及坐堂医生意见
医生认为自己一直所学的相关医学教材中明确山豆根无毒,且剂量15克。
大药房认为自己没责任。
(3)、省级医院的意见
在检查检测时患者有一项病毒抗体显示阳性,认为没有误诊。
2、患方辩论意见(概括)
1)、医生具有违反《中华药典》关于山豆根适用剂量相关规定的行为。
(2)、大药房在抓配中药时,其药剂师应该熟知山豆根的药性及《中国药典》的规定,但其对超量有毒的药物未能提持异议,且按处方配抓中药。违反了《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的相关规定。
大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规定聘用中医坐堂违反相关规定,所以开具处方的责任与抓配中药的责任他们应各自承担。
(3)、省级医院急诊室接诊后对患者服药史未做详细询问,违反《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未对颅内感染、带线性酸中毒、代谢性碱中毒、中毒等做详细鉴别诊断,其仅对代谢性疾病进行了鉴别诊断检查而遗漏了对中毒性脑病的鉴别诊断。多次检查检测并没有检测分离出病毒。一项病毒抗体阳性仅能证明患者有感染病毒既往史不能作为确诊依据。
【鉴定结论】
省级医院与患者病亡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20%;大药房与患者病亡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30%,如法院查明大药房未取得执业资格,进一步依法作出评判;医生与患者病亡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30%
律师感言:本案复杂之处在于省级医院在做了很多检查之后患者病情不见好转,会诊时医生也强调过注意中药中毒的鉴别诊断(病案记录有记载)。亲属在其他几个知名医院也挂有专家号请其诊断,专家教授看过核磁共振的影像片后也倾向于中毒性脑病。但不知什么原因该省院一直确诊为病毒性脑病并进行医治。转至另一省级医院后,该院主治对病毒性脑炎提出怀疑,并用过解毒药剂予以治疗,后在出院诊断上沿用了上一医院的“病毒性脑炎”,但增加了“中毒性脑炎?”的拟诊结论,这才是本案有了一点转机,给了患者亲属一丝希望和为孩子讨个说法的决心。鉴定结论虽然作出,本案才仅仅跨出了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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