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合同能否成立?
发布日期:2018-08-15 作者:黄玲律师
2016年3月24日,原告崔某某、余某某向被告向某、第三人隆某某购买了欧某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某房屋,该房屋包括两间门面、门面后面的住房和厨房各一间以及附属楼梯间角空台、三楼及四楼各两间房屋、四楼楼梯梯间冲台。2017年6月18日下午,两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该房屋,二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0万,被告向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崔某某购房款50万元整,还欠34万。当日向某外出。随后,第三人隆某某与原告就该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经当地居委会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借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上述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示范条款,标的和数量是对合同成立与否影响更为重要的条款。其余条款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明确化;但若双方对合同的标的和数量约定不明,则系没有“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合同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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