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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功能的多元视角探析

发布日期:2018-08-15    作者:单义律师
美国学者大卫·葛兰在《惩罚与现代社会》一书中对惩罚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惩罚与其他社会制度一样,都扮演着复杂的功能,拥有丰富的意涵,从而足以挑战原先的社会学理解并提出新的社会分析。”{1}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其功能在刑罚学者和社会学者中有不同的认识。刑罚功能是刑罚制定、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的效用。监狱是典型的刑罚执行机构。在社会学者看来,作为惩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监狱不再单纯是一处实现国家控制犯罪的目的物,而是一个具有多元目的的实体。监狱既然是一个社会产物,它必定要受它周围文化的影响。因此,要将监狱视为社会与文化的实体。长久以来,正统的认识是一直将监狱单单视为国家的物质附属物。但笔者认为,监狱一旦存于社会当中,就逐渐扩张了国家固守的边界而承担着特定的社会功能。监狱承载着国家和社会思想的烙印。这种思想的烙印作用于监狱建筑、监狱运行并弥散于社会之中,成为透视国家权力、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载体。同时,作为国家应对犯罪并直接作用于犯罪人(罪犯)的监狱,自始至终和犯罪被害人和社会发生着直接的联系。以这种理念为基础,本文对监狱功能的探讨,意图以国家与社会、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多元视角,对监狱的功能予以分析,以此获得对监狱功能的全新认识。探讨监狱功能的意义在于:通过监狱功能的探索,可以深刻明了监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理解监狱的本质、监狱行刑的目的等问题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监狱功能的全面探讨,可以认知监狱的局限性,从而理性地对待监狱。
  一、监狱功能的概念及影响因素
  (一)监狱功能的概念
  “功能”一词在《辞海》中有这样几种解释:①事功和能力;②功效,作用,一般多指器官和机件而言;③同“结构”相对,指特定结构的事物或系统在内部和外部的联系和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和能力。{2}“监狱功能”中“功能”的含义应属于第三种释义。而功能主义则认为,所谓功能是指基于一定的物质,为一定的主体所适用的一种效用。功能与否,既决定于一定物质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同时也决定于一定的主体本身。譬如一棵树,栽种于公园之中,则为美化以为观赏;种于农村山野,则为经济以为实用,皆因其主体需求差异。一定对象因主体的不同,它被赋予的功能就存在差异。“监狱”这一事物,自然也不能离开监狱本身的特性,同时,也脱离不了一定主体的感受和期待。
  作为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肇始于18世纪末期,是刑罚体系从以生命刑、肉刑中心过渡到自由刑中心时代的产物。监狱的功能受制于一定时代的惩罚哲学。惩罚哲学有三种基本观念,即报应论、目的论和综合论。报应论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主张,也称为绝对主义。这种学说又有康德的等量报应论、黑格尔的等价报应论和宾丁的法律报应论等不同学说的分野。在报应论中,监狱所担当的就是通过监禁剥夺罪犯的自由而达到惩罚罪犯的目的,其功能就是通过隔离、监禁和控制罪犯的行动和限制其权利,控制罪犯的时空关系而使之受到惩罚,以此实现社会正义。目的论又称为教育刑论、保护刑论或社会防卫论,是刑事社会学派的主张。它否定刑罚的合理根据在报应的绝对性,而强调刑罚的合理根据在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利益。龙勃罗梭较早地提出了社会防卫的思想,他的学生菲利又对此发扬光大了。德国学者李斯特提出了系统的目的刑思想,他认为,刑罚的本质具有社会性,国家成为刑罚的主体,这种适用是通过法律实现的。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罚个别化的理论见解,将犯罪人分为改善可能者和改善不可能者。对改善可能者可以进行改善,而对改善不可能者则使之不再具有危害预防犯罪的目的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在一般预防中,监狱的功能是通过严厉的惩罚而威慑其他人使之不敢以身试法,以维持社会规范的尊严,保护社会秩序。在特殊预防中,重点在预防犯罪人本人,通过对犯罪者本人进行道德和宗教教化,或者治疗、矫正(行为矫正和心理矫治),使犯罪人改恶从善或重新习得社会所能接受的文化,使之重新融入社会。综合论则是报应论和目的论二者的结合。这种观点认为,刑罚的本质一方面是对犯罪的报应或正义的报应,同时又具有目的性或功利性,即刑罚具有改善犯罪人、预防犯罪的特性。在综合论中,迈耶提出的分配论很有特色。他认为,刑罚分为刑之制定、刑的量定及行刑三个阶段,刑罚运作的这三个阶段又分别具有报应、法的维持和目的刑的意义。在他看来,监狱等行刑机构依法对被判刑的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具有预防犯罪的意义。{3}由此可见,在不同的惩罚哲学体系中,监狱所具有的功能也是有差异的。
  功能不是一种单纯的实际存在的作用或由结果反映出来的某种实际影响。监狱功能是监狱组织内在固有的技能,它是一种方向性的客观作用,带着规律性的活动方向,即规范着监狱活动方向、目的的组织技能。{4}监狱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和任何组织一样,一个组织总是以公务关系为基础,为了完成特定目标的一大群人的结合。
  据此,监狱功能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监狱功能是指监狱组织目标与组织活动的方向或效果。功能集监狱组织的方向和客观效果于一体,它既反映了监狱组织的客观作用,也反映了监狱所体现的文化追求。{5}如上所述,要探索监狱的功能,首先得深刻揭示监狱的特点,同时,还必须考察一定主体对监狱的认识,这是影响监狱功能的两个方面。以下从这两方面作进一步分析。
  (二)对监狱特点的考察
  从世界的监狱发展史来看,作为自由刑的监狱已存在200多年。而从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来看,具有现代意义的以自由刑为执行场所的监狱始于清末。广义的监狱,是指国家的行刑机构、设施的总称。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明确的是,.囚犯所关押的机构就包括了监狱、拘留所、民事拘留所等机构,也就是凡是具有监禁功能的设施均称为监狱,这种监狱所羁押的对象不仅包括已决犯,也包括未决犯。
  而狭义的监狱,是指国家全部行刑设施中的一种形式,它排斥了其他的行刑设施,如少年院、劳动改造营、劳改队等,监狱是和这些形式的行刑机构设施相区别而言的。{6}1994年,中国的《监狱法》颁布,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判处有期徒刑(除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除外)、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这是狭义监狱的定义。此文的监狱即指狭义定义的监狱。
  监狱的特点可作如下概括:
  1.隔离性
  监狱通过物理设施和严格制度而把监狱这一人造事物和其他事物隔离开来(当然,隔离并非为监狱所独有的特性。譬如,传染病医院、国家的要害部门或军事机构,也往往隔离于一般公众视野之中)。监狱的隔离是通过两个方面的途径实现的:①物理设施。监狱通过高墙、电网、岗楼、警戒设施等物理设施实现其隔离;②监狱通过严格的制度控制实现隔离。制度既可以是针对监狱内部的罪犯,也可以是针对于监狱外部的其他人员。
  2.封闭性
  封闭是和开放对应的。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封闭就意味着某事物内部自成体系而缺少和外部体系的联系。该事物不和其他事物发生物质、信息等的交流。当然,完全的绝对的封闭是不现实的,监狱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当中,它还必须和其他事物间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这里的封闭性只能是监狱和其他事物如学校、工厂、医院、军队、机关等组织而言的。监狱建筑尤其担当了这样功能。“厚实的围墙和铁门可以阻止犯人越狱,砖和铁象征着受监者与社会其他地方完全隔离这一现代监狱的封闭特性。”{7}
  3.控制性
  监狱被称为是严格的规训机构,这主要体现在对于罪犯人身和行为的严格控制,也包括对罪犯心理的控制。这种控制贯穿于罪犯每天的行为当中,包括日常生活、劳动和学习生活等。控制性是监狱的典型特点之一。比起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对松散,监狱自然是最严格的控制性组织。监狱的控制性是通过其“透明性”来体现的。监狱建筑通过中央塔与长廊可以确保犯人无法从看守者警觉的视线下逃跑。{8}边沁的监狱设计中尤其体现了这一点。在科学技术愈益发达的当代,监狱的监控范围日益广泛而深入,夜晚的强灯光、监视器等成为控制罪犯活动的有力手段。监狱环境及罪犯的活动被控制的范围亦越来越大,越来越深入。
  (三)对监狱主体的考察
  监狱功能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必须以这种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为限度,这种客观性指的是监狱行刑的实际效能或结果,但监狱功能的客观性并不等于监狱功能。监狱的行刑效果受制于监狱及社会的各种因素,而只有在行刑目的指导下的客观行刑效果,才能称监狱功能。
  前文已叙,考察监狱的功能,除了解其特点之外,还必须考察与监狱相联系的主体。不同的主体对某一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要打破长久以来监狱功能单以国家为唯一主体的认识,但这种主体应当是和监狱具有深刻关联的主体,本文就是以国家与社会、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主体中去审视监狱的功能的。同时,监狱的功能也是一种主观的客观反映,它体现着刑罚的目的性。不同的主体对监狱的功能有不同的关注,因而,监狱发挥效用的方向也不一样。
  二、监狱功能的学术评述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监狱功能学术述评
  清末监狱改良家沈家本认为:“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9}沈家本还认为,对于感化尤其需要行动。可见,在沈氏看来,感化乃监狱的重要功能。何谓感化,应当是指通过监狱管理人员的活动,使罪犯的心理、思想获得提升。他反对对罪犯实施痛苦和羞辱的行为。
  1905年后的一些监狱学著作认为,强调“监狱不仅是关押失去自由的犯人的地方,而且也是一个道德的教化场所。在这个场所,政府不仅要‘感化’犯人,还要在科学指导下治疗‘汤药之疾病’”。{10}这种观点将监狱视为监禁、道德教化,同时还要有感化和治疗。在清末,出现了罪犯习艺所。习艺所的教育使命和重视专业培养的方法被中国第一批模范监狱所效仿。〔2〕在新建的模范监狱中,重视监狱建筑的规模和设施;重视职业培训和基础教育;罪犯接受道德教育等。在监狱行刑实践中,道德教化功能、教育培训功能是监狱应当强调的功能之一。这些皆可视为预防犯罪为核心的目定刑的表现。
  孙雄系民国时期的监狱改良大家,著有《监狱学》一书。他在论及近世监狱之意义时,对监狱进行了概括的论述。{11}
  (1)限制自由。将罪犯“拘束犯人于一定之建筑物之范围内,限制其居处、行动、言论、交结及其他一切之自由,使一般人知国法不可轻犯,其所儆戒也”。(2)隔离社会的功能。“凡犯罪者,多具有恶性,若任其混杂于一般社会群众中,每有侵害他人之法益或恶化他人之虞。故置之狱中,使与社会暂时隔离……以防传染他人”。(3)化除恶性的功能。“监狱之于犯罪者,既如医院之于病人,而医院之于病人,重在诊治病根,恢复健康,监狱之于犯人,重在化恶除性,恢复良善,或以教诲培植其道德,或以教育增进其知识。”(4)鼓励自新的功能;采用累进制,鼓励罪犯自新。(5)增进健康的功能。(6)授予职业。孙雄认为,因犯罪者多为无业怠惰之辈,故法律有劳役之规定,在执行期间,必授予相当职业,养成生活技能,勤奋习惯,庶出狱后,不致再犯也。(7)增加生产。该论认为国家多一囚犯,即国家多一生产分子,同时多一坐食之人,今日之监狱,多一个犯人,即国家多一个生产分子,犯人在监狱内,必令习艺,习艺须给赏金(或称为工资),此项赏金,规定不许使用,日积月累,集合巨款,在监狱中可为家属生活之辅助,出狱后可为从事营业之资助,且作业盈余,尚可增加国库收入。(8)启发爱国心。孙雄认为,过去的监狱太过严苛,而当时监狱无论从各方而言均能使之悔悟,因为生爱国之心。(9)善后保障。监狱对于刑满之犯,从医疗、路费等方面进行关照。有善后保障之意。孙雄对于监狱的功能陈述可谓十分详尽,面面倶到。
  监狱学者芮佳瑞认为监狱者,行使国家刑罚权,执行自由刑之地也。”其任务是依据法律,以国家权力拘束犯人于一定场所,限制其行动自由,使其与社会隔离,从事改悔,辅之以相应的教育感化,以消除其恶f生。其作用方法,“以作业劳役培养其技能,教诲教育感化其恶性。运动卫生健康其体格,读书阅读增进其知识,使其在狱内对于德育、智育、体育受特别训练,及出狱后对于生活职业受特别保护,使犯罪者复归于良民生活,而有益于社会。”{12}但他同时认为,监狱的概念随着不同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演化。他分析了近代监狱所具有的隔离社会、化除恶性、增进健康、授予工艺、增加生产、奖励赦免和出狱善后七大功能特征。因此,在芮氏看来,监狱也是一个教化之所,目的仍是为回归社会之用。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监狱功能观及影响
  1.马克思主义的监狱工具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包括物质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其中监狱就是物质上层建筑的典型代表。在马克思看来,阶级斗争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动力。因此,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阶级斗争就是理所当然的。监狱是一处阶级斗争的场所。罪犯是敌人,是一个被压迫和控制的对象。恩格斯认为,国家设立了公共权力,这是国家不同于氏族的第二个特点。“为了控制公民使之服从,宪兵队也成为必要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13}列宁在《论国家与革命》中这样表述监狱的作用。因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作为“国家的物质附属物”的监狱的功能无非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暴力工具。化为政治的语言即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后来,这种政治表达在中国演化为“人民民主专政”。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和反动派实行专政”。监狱就成了专政的工具。所以,在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实践中,监狱的功能是维护国家反对敌人的工具。监狱工具论对中国监狱的发展影响甚大。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这种观点得到了贯彻。1950年3月,中国司法部办公厅主任王怀安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作报告,认为“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他分析了国民党时期的监狱是“国民党反动派压迫人民的工具”。而“我们的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他是代表人民利益的,用来惩办破坏人民利益的分子”。但他又分析,“监狱虽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统治的与被统治的阶级根本不同了。过去是反动统治者用以压迫人民的工具,今天则是人民用以保护自己的工具了”。{14}“旧监狱只有一个镇压作用”,而“人民的监狱,则兼有镇压惩处作用和教育改造作用”。{15}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对监狱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工具主义的监狱功能观在立法上得到了确认。
  毛泽东在1960年10月同美国著名作家斯诺谈话时说道:“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根据这种理念,我国的监狱学者把我国监狱定义为“特殊的武装、特殊的企业和特殊的学校”。这个“三位一体”说法,在理论上构成了中国式监狱的重要特征。
  2.建国后监狱功能的其他观点
  对于监狱功能的论述,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将监狱功能概括为以矫正罪犯为行刑目的,以执行自由刑为职能的现代监狱一般具有或应当具有的惩罚功能、矫正功能、整合功能、导向功能。”{16}并且认为,惩罚功能是作为较低层次,为受刑人的再社会化创造条件,从而构成了监狱功能的实质;矫正功能是核心和归宿,二者通过具体受刑人个体的作用,递进地推演以社会为对象的较高层次的整合功能和导向功能,共同服务于最大限度地矫正罪犯、预防再犯的行刑目的与刑罚目的,最终通达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合力之中。{17}亦有论者认为,中国监狱的功能大体为惩罚功能和改造功能。{18}也有论者将监狱的功能表述为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和防卫功能三个方面的内容。而其中惩罚功能又体现为使罪犯感到痛苦、安抚被害人和预防再犯罪几个方面的作用;改造功能又表现为转化罪犯思想、使罪犯再社会化和减少重新犯罪三个方面;防卫功能又体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19}有论者认为,监狱的本质分为惩罚性和改造性。从监狱剥夺自由的惩罚性本质外化出来的功能包括剥夺功能和威慑功能。由剥夺自由刑的改造性本质外化出来的两个功能也有两个,即教育功能和感化功能。{20}这些论述,加深了监狱功能的认识。
  (三)国外的监狱功能观
  英国监狱改良家约翰·霍华德认为,监狱面临两个任务:①控制罪犯,借以减少狱内犯罪传染;②建立正规管理制度,规范矫正人员的行为,消除狱内的腐败现象。霍华德的目标反映在他的最有名的一条座右铭中:“单纯的刑罚难以控制罪犯,严格的纪律才能训导他们。”{21}犯人的纪律包括宗教教育、日常行为规范化和有效的劳动。
  英国哲学家边沁设计了圆形监狱,认为可以通过监狱建筑的形状使犯人感到道德的约束和秩序的要求。圆形监狱的主要作用是引导犯人意识到自己的处境。他们处在一种不变的可被视状态,以保证权力自动起作用。也就是说,它可以保持不间断的监视。一方面,权力可见,另一方面,权力又难以证实。所以,边沁的监狱就在于控制罪犯,也使实现罪犯自我抑制。
  被沈家本誉为“日本监狱家之巨擘”的小河滋次郎认为,监狱的功能第一为“监禁”,第二为“感化”。并且,他尤其注重感化的作用。
  法国学者克洛德·福格隆认为,监狱有四种功能,即监禁功能、恢复功能、控制功能和保护功能。美国学者迪安·钱皮恩认为,监狱有四种功能,即保护社会、惩罚犯罪人、改造犯罪人和重新整合。{22}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惩罚是与社会核心相互连接的制度。对他来说,刑罚制裁代表运作中的“集体良知”的明确例证,其过程不仅表达并且重建了社会价值。{23}今日的惩罚依然受愤怒的道德情感所驱动,仍是一种激情而寻求报复的反应。在他看来,惩罚并不理性,并不是处于道德中立与情感中立,惩罚就是一种强烈的情感反应。{24}在这种惩罚观下,监狱功能是一种道德化、情感化的机构。
  法国思想家福柯在《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一书中,通过以监狱为核心的分析模式,以权力—知识构建它的政治权力体系。在福柯看来,监狱是最彻底的规训体系,惩罚是一种国家权力,国家权力通过惩罚控制对象的身体。监狱是国家权力的表达者,是彻底的规训者,也是社会控制者。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认为,理性化、专业化和科层化在监狱中获得强化。他认为,监狱的惩罚越来越具有理性化,排除感情及道德的领域。惩罚的过程变为一个科学的过程。监狱工作人员越来越专业化,由监狱长、监狱管理人员、监狱医务人员、劳动组织者、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人员,越来越专业化和科层化。在他们看来,监狱的理性化、专业化、科层化,排除了价值的判断,而纯粹使监狱成为国家政治权力的运用对象。但是,这种理性化、专业化、科层化的惩罚形式,并没有完全排除非理性的情感、道德,只是限制了它的范围。
  三、监狱功能的多元视角分析
  我认为,对监狱功能的认识,必须重视多元主体视角。以下从国家、社会、犯罪人(罪犯)和被害人的主体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家视角下的监狱功能
  1.监狱具有维护国家法律实施的功能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一个完整的规则形式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刑法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行为违反一定规则是假定,处理可以认定是规则的适用过程,而刑罚的执行就是规则的制裁部分。监狱担当了刑事法律制裁的角色。刑法被认为是所有其他法律的维护机制。但刑法之所以具有维护性,不在于刑法之制定,也不单纯在于刑法之裁量,最重要的在于以监狱为代表的制裁性措施——刑罚的执行。刑法维护社会的所有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的维护基础。监狱也是刑罚执行的典型性的具有象征性的刑罚设施。因此,在国家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得以实现的过程中,监狱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刑罚并非是纸面上的惩罚措施,刑罚更重要的是其具体实施。
  2.监狱具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功能
  犯罪是惩罚之因,惩罚是犯罪之果。刑罚的核心是对犯罪的反应,限制、剥夺罪犯的权利,使之感受服刑的痛苦。监狱通过隔离、封闭、限制、管束而加之于罪犯,使罪犯真切地感知惩罚的痛苦。{25}
  同时,监狱还通过对罪犯的改造(或矫正、教育、感化等)手段,预防他们再次犯罪。这种预防体现在服刑阶段的不能犯罪(因为被监禁),也体现在服刑之后的不敢犯罪(因为害怕)和不愿犯罪(因为认可法律和遵守法律)。这在理论上也成为特殊预防。
  对于具有犯罪危险性的犯罪人具有警戒作用。而对于一般社会公众具有教育作用。有人将监狱喻为“法律的花园”,就在于表明监狱是法律的最真实的可为一般人感知的存在物。这样能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他人不违反刑法规范。通过监狱惩罚的实现,预防犯罪,最终维护社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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