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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否可以作为遗产?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三人之父刘甲于1998年6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原、被告三人之母郝女士于2016年1月3日死亡。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号系2001年12月郝女士取得产权的房屋。郝女士于2003年4月1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第二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自愿将上述房产全部属于郝女士的份额留给原告继承。
  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房屋由刘某一人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哥辩称:涉案房屋系刘甲单位分配的住房,该房屋虽系郝女士在刘甲死亡后所购买,但购房时使用了刘甲的工龄,故该房屋中有刘甲的份额,郝女士的遗嘱因处理了刘甲的份额,应为无效。此外,刘哥在购房时支付了20000元购房款,该笔款项应当返还。综上,刘哥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兄辩称,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其听从法院判决。
  三、法院查明
  刘甲与郝女士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即刘某、刘哥与刘兄。刘甲于1998年6月20日死亡,郝女士于2016年1月3日死亡。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房屋原系刘甲承租的公有房屋。刘甲死亡后,郝女士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刘甲的工龄。2003年4月10日,郝女士在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全部属于郝女士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刘某继承。
  另查,郝女士曾于200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哥腾退涉案房屋。刘哥在该案中表示购买涉案房屋时曾经进行了出资;郝女士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房屋系郝女士出资购买。该案经一、二审,判决支持了郝女士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中,刘哥主张购买涉案房屋时支付了两万元购房款,该笔款项应当予以返还,但未就其出资情况向法院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明信、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缴费凭证、购房结算单、证人证言、判决书、公证卷宗、房屋买卖合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国管局机关承租人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四、判决
  综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郝女士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房屋由刘某继承。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刘某分别给付刘哥、刘兄补偿款各10万元。
  3、驳回刘哥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房屋系郝女士在刘甲死亡后购买的房产,该房产应为郝女士的个人财产。郝女士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全部属于郝女士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留给刘某继承,故在郝女士死亡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应由刘某一人继承。
  法院认定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于2003年4月10日出具的公证书及郝女士的公证遗嘱有效,现刘某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理由正当。鉴于郝女士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刘甲的工龄,故刘某在继承涉案房屋后,还应对刘甲的继承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刘哥称购买涉案房屋时支付了两万元购房款,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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