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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和解&诉讼哪个更有利?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5年8月16日,行人张某步行至某街口横穿马路时,突遇行至此处的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由于徐某疏于瞭望将躲闪不及的张某撞伤。张某牙齿脱落、面部大面积出血,左肩及右膝严重受伤。
经抢救,张某住院39天后出院。在张某治疗期间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行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奔驰轿车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张某的受伤情况告知张某及其家人,保险公司愿意为张某进行理赔,按和解程序完成相关赔偿,对张某的受伤部位按道路人身损害十级伤残标准进行理赔。
张某认为自己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较重,身体四处不同程序损伤,给自己的健康与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不同意保险公司和解的赔偿方案。

诉讼过程
张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来为其代理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宜。
1、建议向法院申请确定伤残等级
在查看张某的相关病历及了解情况后,我建议其通过诉讼方式经过法院选定第三方鉴定机构来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报告内容确定赔偿金额。初步认为,张某多处伤情中,左肩部受伤严重,可能会认定为伤残,左肩处的伤有内固定未摘除。右膝盖处的伤就目前恢复情况也可能构成伤残。
2、到法院先行起诉并申请定残
为节省时间成本,尽快帮助张某获得赔偿,我先将目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作为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我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的左肩及右膝盖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3、定残结果:九级伤残
在选定鉴定机构后,张某本人携带病历前往,却被告知因左肩部仍有内固定未摘除而无法进行鉴定,需摘除内固定后再进行鉴定。此时距离张某受伤已有十个月之久,张某回到第一次治疗的医院检查恢复情况。医生检查后认为,张某恢复状况良好,可以取出内固定。出院半个月后张某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左肩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右膝恢复程度不影响关节功能使用,不构成伤残。

案件结果
根据张某的伤残结果,我为其进行了详细的赔偿金额计算,可主张的赔偿金额为183547.37元。
为使张某尽快获得赔偿金,经过张某的同意我多次与法院沟通,提出能否以调解程序尽快完成诉讼程序。经过几番努力,保险公司同意在张某减少部分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与我们调解结案。
调解结果为张某获得赔偿177642.37元,与我们要求赔偿的金额相比减少5905元,但节省了张某获得赔偿的时间,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律师提示
关于本案值得提醒当事人注意的一些问题:
1、在伤者受伤比较严重的情况下,通常诉讼赔偿会比和解赔偿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如果评定为伤残,和解程序通常不赔偿精神抚慰金(就是我们常说的精神损失费),但诉讼程序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此项费用。而且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也比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高。
2、伤残鉴定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的伤残级别一般情况下高于保险公司的伤残认定级别。这一点对伤者比较有利。
3、如果伤者伤处有内固定存在,不是一定要摘除内固定后才进行诉讼程序。可以在第一次治疗结束后就请律师进入到诉讼阶段,这样既不会超出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又可以节省走法院诉讼程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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