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全责争取至60%责任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张国权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另一车辆承担次要责任。而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驾校的陪练员,是收取费用陪同被告驾驶车辆,被告在答辩中提出了原告应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如何认定本案中的责任划分,是本案的焦点问题。2015年11月6日,被告驾驶豫SS9405号桑塔纳小型轿车(原告李某为乘坐人)沿信阳市浉河区新七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七大道精神病院路段掉头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豫SFD522号黄海牌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解放军第一五四医院进行救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作出认定,被告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与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22000元,现原告李某起诉被告梁某,要求其对该事故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一名有驾驶操作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教练,应当知道为被告私自提供未定期进行审验的机动车上路和私自陪练系违法行为,且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未尽到比一般驾驶员更高度的小心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因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应当承担40%的事故责任,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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