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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逃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赵双剑律师
交通意外致人死亡后逃逸案例介绍
案例:遇到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某摩托车驾驶员驾驶摩托车沿机动车道正常速度行驶过程中,车前轮轧到路上的一粒小石子,小石子被轧后向一侧飞去,此时另一辆轿车通过,飞起的小石子穿过轿车的前侧敞开的车窗,击中轿车副驾驶位置上的乘客头部,致乘客当场受伤,并在未及抢救后死亡,而摩托车驾驶员知道发生事故,因担心责任牵连,很快驾车逃离现场。归案后,经检测,摩托车无安全障碍,驾驶员证照齐全。
今天要探讨的问题是:本案中的摩托车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吗?
关于“交通肇事罪”,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案例中提到的死亡内容,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第二条(一)规定,交通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对此,本案仅符合:1、造成一人死亡的条件,若以“交通肇事罪”之名衡量定性,至少还应具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责任为主要(或全部)责任;主观过错之条件。

本案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无过错?
本案中,摩托车驾驶员持证正常行驶,车辆也未见安全障碍,对于摩托车车轮轧到的小石子将坐在他人车辆中的乘客击中致死的危险性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纯属意料之外的风险。换言之,虽然,摩托车轮轧到石子致飞起的小石子飞起与击中他人车辆内乘客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此因果关系并非行为人的主观可以认知并支配。因而可以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在本案中主观上没有过错。同时本案中的死者一方系在乘坐过程中遭到窗外飞来的石子击中致死亡,本身也无过错。

本案中,事故责任将如何认定?
既然双方都无过错,那么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本款第3项“(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之规定,本案应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什么叫交通意外事故?顾名思义,意外事故,意料之外的事故,非行为人可以预测和避免的事故。所谓交通意外事故,简言之,就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在主观上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由于系意料之外,所以,事故的发生、发展及后果非行为人主观可以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第一款第5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法中的交通事故有两种:一种是因当事人过错发生的交通事故,一种是当事人无过错情形下的交通意外事故。显然,本案同样属于交通事故的一种。

离开现场的一方是否被认定为逃逸,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既然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则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此规定,本案中离开现场的一方是否会因此被认定为逃逸,进而承担全部责任呢?
现行法律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意外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如何理解无明确规定,交通执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对待。个人认为,此种情况下,倾向于成立逃逸。理由是:一、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应当立即保护现场,救护伤员,向警方及时报案,这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特别是发生人身伤亡可能的紧急情况下,这也是人道的基本要求。二、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一般不能清晰判断各方的过错有无,而在此情况下,置可能存在的责任于不顾,首先以离开现场为个人首选,不仅毫无法律观念也是行为人自私心理的一种反映,当予以否定性的普世评价。三、若此种情形不被以逃逸定性,将非常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行为人恶劣失德之过的宽容。

若上述观点成立,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如果此种交通意外事故后逃离现场的情形被认定为逃逸,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可以被定为全部(或主要)责任。那么,最后的问题是:行为人在交通意外事故发生致死之后再行逃逸,并因此而定为全部(或主要)责任,则其是否就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了呢?
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以目前在理论及实践中渐成主导的“犯罪构成三阶层说”理解,首先是犯罪构成的该当性,其次是违法性,最后是有责性。本案中的摩托车驾驶员所驾驶摩托车的前轮轧到石子致飞出与击中受害人致其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因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被认定逃逸进而认定为全部(或主要)责任,符合了犯罪构成三阶层中的“该当性”基础要件层面。接着,行为人由于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所以本案不符合犯罪构成三阶层说的“违法性”要件层面,犯罪构成推断在这一层面停止,不可能再进入到三阶层中的“有责性”的最终要件层面。因而,不构成犯罪。
再以目前仍然在司法实践层面广泛应用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本案中的行为人因为不具有四要件中的主观过错要件,同时在客观上不符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以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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