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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脉之争”下的情法冲突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赵双剑律师
法院的判决合法但不合理
沈杰和刘曦夫妇都是家中的独子,婚后不孕,便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并已将成功受孕后的胚胎冰冻保存在医院,即将可以移植到刘曦宫内孕育成人。2013年3月20日深夜,夫妻俩遭遇车祸不幸双亡。失独之后的沈新南夫妇想到儿子儿媳此前做试管婴儿的冷冻胚胎还在医院,便委托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刘金法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胚胎的继承权。
医院一方表示,我国法律对冷冻胚胎的属性还没有明确,而且冷冻胚胎的处置和监管有严格的技术要求。从医学角度讲,唯一能让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是法律对此明令禁止,因此不能交予任何一方,只能由医院按照医疗规则处置。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医院的观点,主审法官陆亚琴称,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现在两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夫妻俩手术留下的胚胎本身受限制的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因此原告主张由其监管储存胚胎,法院是不支持的。
法院判决合法的原因在于,胚胎不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被继承。法律上的“物”是指被人所支配的、能够为人产生使用价值的、没有权利可言的东西,如果将胚胎界定为物,是违背伦理道德的,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胚胎也不属于法律上的“人”,法律上的“人”是从出生之后起算的,所以胚胎、胎儿等均不是法律上的“人”,也就不存在由失独老人获得监护权之说。因此,4位失独老人在法律上是无法获得胚胎的。

“小精灵”最终会归于何处?
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既然是人家子女留下的“东西”,为何不物归原主?留给医院处置未免过于不人道和残忍,同时也似乎没有法律依据。这不是要断了人家的“根”吗?其实,法律是道德和人情的产物,不能过多地违背人情,正如网友们说的一样:“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因此,我认为,可以姑且将法律放一放,暂不去深究胚胎到底属于人还是物,由法庭组织三方当事人坐下来调解,将胚胎交给失独老人,让他们自己去寻求更先进的医疗机构存放和保管,以便将来政策改变时能实施代孕、实现梦想。想必鼓楼医院对于这一做法也不会拒绝,因为法庭调解是可以不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只要各方当事人同意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行,况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这样做。如果坚持走法律程序要求获得继承权,硬拿鸡蛋去碰石头,那结果就是本案的一审判决,最终只会徒增一个情法冲突的悲剧,令民众惋惜而已。

“血脉之争”折射出什么样的社会问题?
国家应多关照失独者,这恐怕也是民众普遍的反应。我国有2000万失独父母,他们都曾是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他们在中老年时失去唯一的子嗣,成为孤立无助的失独老人。老无所依,加上精神寄托的缺失,使他们成为计生政策的牺牲品。
痛定思痛,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无奈之举下,关照失独者就成为国家不可回避的一大重任。国家不妨像当年作出计划生育政策一样,出台更贴切、更人性和更可行的政策来关照失独者,让其在不幸中得以安慰和生存,毕竟他们客观上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过重要贡献。
回到本事件中,如果按照上述所说的方案处理,这不就是一个关照失独老人的实例吗?既安抚了“情”的同时也不伤害“法”,何乐而不为?

将代孕“松绑”在法律的围栏里
正如大家所知,代孕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原因是代孕行为无法律界定且有违伦理观念。但是代孕一直都是倍受关注的事,我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代孕”二字,有不计其数的代孕网站和消息,甚至有的网站还提供外籍女性代孕生育混血孩子的服务。
一件事情被推到风口浪尖而被广泛关注,往往是因为它有现实需求性,代孕也不例外。社会中很多因为子宫病变等原因不能生育的妇女,为了传承“香火”,往往把希望寄托在代孕上,这就产生了代孕的现实需求。
在美国的一些州以及其他一些欧美发达国家,代孕是有限制地允许的。我国有代孕需求的人会更多,那么可不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做法,将“代孕”适当松松绑,而不要因噎废食、一味地禁止呢?比如可以出台规定类似《人工生殖条例》的法律,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实施无偿代孕(即仍旧禁止有偿代孕)。结合科技和法律,对可能产生法律问题的领域进行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将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大范围内。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计划生育和失独之间的矛盾,类似于本事件的悲剧也就可以大大减少,有利于国泰民安、社会繁荣。再则,代孕的医疗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如果仅因为法律的滞后而使当事人没能实现生育权利,想必是所有失独者和不育者不想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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