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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自由翱翔有代价

发布日期:2018-08-20    作者:110网律师
    飞行员,老百姓眼中的黄金职业,以其选拔高标准和残酷淘汰率成就“天之骄子”之名。它承载了无数追风少年的儿时梦想,无疑更是大多数女孩眼中的“高富帅”。作为民航业中最“拉风”的一群人,飞行员群体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自信心。
对航空公司来说,飞行员是航空公司的核心资产,具有投资成本高、培养周期长、收益期晚的特点,如果飞行员能随意辞职,将直接导致航空公司运力不足、正常履约能力下降,这对航空公司无疑是一场灾难。因此,航空公司除了想方设法招募、培养自己的飞行员队伍,还得想尽千方百计留住飞行员,以防自己养大的孩子最后跟着别人跑了。除了实施各种激励措施留人外,航空公司的通常做法是入职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较长的服务期限和高额违约金。国家民航总局为了促进飞行员队伍的有序流动,也制定了相应的约束和管理办法,甚至规定未经原单位同意的,不得离职。
另一方面,飞行员虽属特殊岗位,但也是劳动者,也应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制和调整。那么,飞行员们是否可以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自由翱翔是否需要付出代价?让我们来看看真实的案例。
【案情简介】
韦小宝系大清航空公司出资培训的飞行员,于200371从中国民航学院毕业后进入大清航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过200753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121,大清航空公司因韦小宝存在婚姻家庭矛盾,考虑到公司飞行、空防安全的需要,对韦小宝作出暂停派遣飞行任务决定。停飞期间,大清航空公司支付了韦小宝基本工资。2015626,韦小宝就停飞事宜与大清航空公司飞行部大队长沟通,双方谈话内容显示韦小宝之妻因韦小宝有婚外情,多次找公司领导反映情况,并有砸门等举动,夫妻正在闹离婚等情况。大清航空公司制订的《行政保卫部管理手册》规定:空防工作重点人是指有突出思想问题的人和矛盾可能转化为直接威胁空防安全的人,其中包括夫妻关系紧张,正在闹离婚的。停飞对象为:空防工作重点人且问题比较严重或有自杀、行凶、外逃等危险苗头。201578,韦小宝以大清航空公司不提供正常工作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为由,向大清航空公司书面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大清航空公司收悉后回复韦小宝,明确表示不同意韦小宝的离职要求。此后,韦小宝不再上班,但大清航空公司仍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韦小宝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并未为韦小宝办理退工手续。201579,韦小宝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大清航空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及飞行档案等其他档案的转移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停飞期间工资损失。大清航空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韦小宝赔偿飞行经历费人民币45,660,062.50元、培训费补偿2100000元、违约金630000元、额外培训费损失3000000元,在韦小宝未支付以上赔偿前,不办理退工手续。
【仲裁裁决】
裁决大清航空公司应为韦小宝办理退工手续,退工日期为201578;韦小宝应支付大清航空公司培训费补偿2100000元;对双方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诸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韦小宝于201578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意思表示到达大清航空公司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大清航空公司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仍然支付韦小宝最低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虽表明大清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未达成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1578依法解除。大清航空公司应及时为韦小宝办理退工手续。大清航空公司要求先赔偿再办理担退工,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韦小宝要求大清航空公司办理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记录本及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的转移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飞行员是特殊岗位,航空公司对飞行员的管理应以社会公共安全为先。大清航空公司因韦小宝发生家庭纠纷,对韦小宝作出暂停飞行的处理决定,属于企业管理自主权,亦符合社会公共安全需要,不属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韦小宝要求大清航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韦小宝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及飞行补贴等构成,在韦小宝暂停飞行期间,大清航空公司已经全额支付韦小宝基本工资,韦小宝要求按正常飞行期间所获得的飞行补贴等收入赔偿其工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韦小宝应支付大清航空公司培训费补偿2100000元;对双方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大清航空公司提起上诉】大清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飞行经历费是韦小宝单方解除合同给大清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赔偿。自初始培训完成至韦小宝提出辞职期间,大清航空公司多次出资,自行或委托他人对韦小宝进行了飞行人员培训,为培养韦小宝成为正驾驶、机长,大清航空公司提供了飞行资源供韦小宝积累飞行时间以达到国家规定。韦小宝辞职导致大清航空公司出现以上损失,应支付大清航空公司飞行经历费用。根据相关规定,韦小宝除了依照五部委规定向公司承担定额补偿(即210万元的补偿)外,还需另外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五部委规定中确定的飞行员离职补偿数额是依据当时(2005年)的物价水平制定的,已根本无法适应这些年来社会经济高速增长以后的物价水平,该补偿数额完全不足以弥补公司在韦小宝身上所花费的招录、培养以及培训等费用,故我公司要求韦小宝在五部委规定的基础上再追加至少300万元的补偿。在韦小宝未支付以上离职补偿前,不予办理退工手续。
【韦小宝也上诉】韦小宝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大清航空公司未依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单方作出停飞决定并大幅降低本人工资,属于违法《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人依法于201578向大清航空公司提出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即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已完成所有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向大清航空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韦小宝作为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大清航空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清航空公司业已收悉,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大清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韦小宝办理退工手续,系其法定义务。大清航空公司不得以韦小宝未支付离职补偿为由,拒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飞行员是特殊岗位,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大清航空公司因韦小宝发生家庭纠纷为由对其作出暂停飞行处理,并无不当,故韦小宝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韦小宝要求大清航空公司赔偿停飞期间工资损失,亦缺乏依据。
作为飞行员,其工作内容就是参与机组飞行,韦小宝在完成劳动任务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工作时间的积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这是劳动者在自身劳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也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体现。而大清航空公司向韦小宝提供劳动工具,创造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大清航空公司提供给韦小宝的额外待遇。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飞行员的飞行经历赔偿费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大清航空公司要求韦小宝赔偿飞行经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大清航空公司制定的《大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范围,故大清航空公司据此要求韦小宝支付630000元违约金缺乏依据且与相关培训费用主张有所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参照五部委制定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判决韦小宝支付大清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21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此外,大清航空公司要求韦小宝支付额外3000000元培训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大清航空公司和韦小宝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通过本案,我们发现飞行员辞职引发的争议点很多,具体如下:
一、飞行员能否主动辞职?
二、辞职后是否能要求单位配合办理退工和飞行技术档案转移手续?
三、单位能否向辞职的飞行员主张飞行经历费?
四、单位能否向辞职的飞行员主张培训费补偿?
五、如果有违约金约定,飞行员是否还应向单位另行支付违约金?
六、单位是否可以主张额外的培训费补偿或损失赔偿?
七、有无例外情形?
一、飞行员能否主动辞职?
可以辞职,且无需单位批准或同意。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就业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单方解除权是形成权,只需劳动者一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无论该解除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
《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飞行人员可以流动:(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了流动申请并已获得同意;(二)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三)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很多飞行员被单位拿出的这个红头文件所震摄,马上就犯了迷糊,还到底能不能自由辞职了?其实,这个规定属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个文件因与《劳动法》的明文规定相悖而无效,属于应当被清理的规范性文。飞行员也是老百姓,看到明晃晃的官方文件如是说,也只能偃旗息鼓。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文件的规定并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因此,无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是行政管理文件规定“辞职必须经批准”亦或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得辞职,也并不能影响飞行员的单方辞职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二、辞职后是否能要求单位配合办理退工和飞行技术档案转移手续?
可以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作为飞行员,档案关系比普通人的档案更为复杂,大致分为三类:人事档案、技术档案以及健康档案,这些档案与飞行员的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在飞行员辞职或跳槽时,除了会要求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之外,还会要求转移技术档案及健康档案,即要求航空公司及时出具安保评价以及将其航空人员健康记录簿、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同时办理转移。人事档案和退工手续方面因有《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如单位未在十五日内办理的,飞行员可以向单位主张因未及时办理导致的损失赔偿。相关飞行档案未及时转移的,可以向当地民航管理部门投诉或在劳动仲裁、诉讼中提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的,仅有北京地区会受理,其他地区法院基本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而驳回。因此,建议除北京地区外,其他地区的飞行员应以向当地民航管理部门投诉为主要解决方式。
三、单位能否向辞职的飞行员主张飞行经历费?
不能主张。
飞行员是航空公司赖以生存的核心资产,提高飞行员的技能和素质就是提高航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各家航空公司都会积极投入各种资源来保障飞行员的知识和技能的持续更新,以挖掘飞行员的潜力、最大化的发挥飞行员能力,从而提高航空公司的管理效能和经营效益。这种资源投入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航空公司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单纯为了飞行员的个人需要,更不是主动给予飞行员的额外福利。
另一方面,飞行就是飞行员的日常工作,为飞行员的日常工作提供劳动条件和保障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工作都因熟而生巧,飞行员在长期工作形成的经验积累和技能提高是自然而然的,是飞行员在长期工作中累积的核心价值和宝贵财富。如果飞行经历的积累要收费的话,那任何行业的工作都会形成工作有经历,都应当赔偿。劳动者本应从劳动中获得报酬,最后却因工作干的太好或太久反而要向单位支付巨额赔偿,这明显有违正常人的理解与认知,也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如果允许这种赔偿形式的出现,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也将是负面到不可想象。
四、单位能否向辞职的飞行员主张培训费补偿?
可以主张。
根据《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的规定,企业招录飞行员应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09号)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航空公司招用在职飞行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飞行员所在航空公司进行协商,并视情支付其为培养飞行员所发生的费用。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以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45岁以后再从210万元开始,以70万元为基数,以年均20%递减计算补偿费用。”更重要的是,2005725,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意见进行了转发,并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的通知》(法发[2005]13号),通知要求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意见》确定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处理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法发[2005]13号文让以上两个文件成为了目前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依据,这才是“为什么辞职需支付培训费补偿”的根本原因。
到此,我们看到,辞职可以任性,但自由有代价,而且不低。
五、如果有违约金约定,飞行员是否还应向单位另行支付违约金?
此处有两个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约金与《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所称的培训费补偿具有相同的指示和内涵,实质上就是由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飞行员支付的培训费补偿就是违约金,因此不能再重复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和培训费是两回事。既可以按照《意见》主张培训费补偿,又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张违约金。
从目前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北京、上海持第一种观点,北京、上海作为全国经济最发达地区和最重要的航空枢纽,此观点应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南京地区则持第二种观点,即同时支持培训费补偿和违约金。今后,南京甚至江苏地区的飞行员们将不得不更小心谨慎地对待辞职问题。
六、单位是否可以主张额外的培训费补偿或损失赔偿?
不能。
主张额外的培训费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仅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其他情形下均不能约定违约金。
单位可以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单位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因劳动者的辞职导致单位产生实际损失的事实、损失金额和因果关系,这样严格的举证责任安排,往往使单位很难证明,从而导致单位主张损失赔偿的目的无法实现。
七、有无例外情形?
还真有。
以上规定仅适合民航业的飞行员,如果是事业单位的飞行员,则不适用以上规定,即辞职无需批准,离职也无需支付补偿。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相关案例中的最后一个案例(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一求助飞行队诉黄一民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17)沪01民终1291号)。
军队、国家机关的飞行员由于不适用《劳动法》,不在本文讨论之内。
【结  语】
由此看来,飞行员的辞职并不象其他职业一样,可以由着性子来。如果没有“下家”的鼎力支持,将必须独自面对高额赔偿的压力,这,就是自由翱翔的代价。
当然,如果咱就是“高富帅”,为了自由故,什么也都是可以抛下的!
 
【相关案例】----以上案情根据以下案例编写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王腾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民终599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民终988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仪骏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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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一求助飞行队诉黄一民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民终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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