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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责任划分

发布日期:2018-08-20    作者:张国权律师
刘某某诉信阳国峰起重机有限公司案:
案情简介:
该案是建筑工地现场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我方是被告国峰起重机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该纠纷中的责任划分比例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原告是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镇仁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建厂房钢结构搭建施工承包方的现场负责人,被告是向仁新公司出售行车并负责安装的公司。20151022日上午,在仁新公司厂房内,原告带着工人正在搭建钢结构架时,被告的工人去安装行车时驾驶叉车去挪动行车梁,因操作不当致行车梁歪倒,砸在原告的腿上导致原告腿部多处骨折及其他损伤,随后原告被送往解放军第一五四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我方答辩意见提出原告受伤是由于第三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导致横梁倒塌,进而造成受伤的事实,且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鉴定结论错误,且应按原告的户口是农村居民的性质计算,并且原告在搭建钢构时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信阳国峰起重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相关损失共计301726.84元,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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