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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独任审判庭组织架构及运行模式简介

发布日期:2018-08-20    作者:单义律师
2000年以来,我院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精神,为建立符合基层司法特点、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刑事独任审判庭,持续不断地在审判组织架构方面进行探索,逐步形成了规范而高效的运行模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现将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改革的源起和主要阶段
  《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逐年上升。1997年全院刑事结案1321件,2001年达到2998件,5年内的增幅为127%。经分析发现,这127%的案件增数主要集中在简易案件上:由1997年的464件升至2001年的1785件。如果按照传统的“一审一书”工作模式计算,每年1785件刑事简易案件,至少需要3位独任审判员,在平均月结案50件的超负荷状态下才能完成。
  从1999年开始,我院就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进行了调查和论证,提出要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刑事独任审判庭,以“集中全部案件,集中审判力量,集中开庭时间,集中庭前准备和庭后工作”为基本指导思想,努力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实现公正和效率。
  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自2000年下半年起,我院在刑事审判二庭确定一名法官专门审理刑事简易案件,当年该独任法官结案390件,95%的案件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无一上诉。第二阶段,自2001年初起,试行了由两个简易案件审判组负责审理全部的刑事简易案件,每组由1名独任法官、2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组成(即1审2助1书的工作模式),当年每组结案均在700件以上。第三阶段,自2002年起,我们仅保留了一名独任法官,将两个组的全部司法辅助人员拆开重组,正式建立了由1个独任审判庭来负责全院的刑事简易案件的工作机制,也就是我院现在运行的独任审判庭模式。
  二、审判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
  现行独任审判庭的组织模式可概括为“一审多助多书”的组织架构。该庭由1名独任法官主持,有4名法官助理和2名书记员为独任法官服务。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独任法官负责指挥和协调全部诉讼活动。出于平衡工作量和集中开庭时间的考虑,独任法官将4名法官助理划分为2名庭前助理和2名庭后助理,由庭前助理和庭后助理各1名组成一个办案组,两个组相互独立,分别服务于在不同日期集中开庭的案件,从而将每周开庭的日期固定在一至两天内。
  独任审判庭的运行模式,呈现出集约化的特点,所有性质相近或内容相连的工作由司法辅助人员集中分阶段完成,每人的工作职责都非常明确。以一个案件的审判流程为例,独任审判庭的工作程序为:
  1.独任法官将新收的案件分配给一个办案组中的庭前助理,进行案件登记;
  2.庭前助理全面审核指控内容和相关证据,并针对被告人情况、指控事实及罪名、相关证据、各种法定酌定情节等方面内容,出具《案件审查量刑意见表》,交独任法官;
  3.庭前助理根据独任法官拟定的开庭日期,完成庭前准备工作;
  4.独任法官主持庭审,庭前助理负责当庭出示证据,书记员负责记录;
  5.独任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并参考《案件审查量刑意见表》,作出裁判;
  6.庭后助理依据独任法官的指示和裁判意见,并参考《案件审查量刑意见表》,草拟裁判文书,交独任法官审核;
  7.独任法官签发裁判文书后,书记员负责印制、送达、执行等全部事务性工作。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庭后助理负责调解,如调解无效,则列出赔偿清单,交由独任法官审核,在庭上确认,并据以作出判决。
  三、现阶段成果
  从现阶段独任审判庭运行情况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一)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
  数据显示,2002年1—9月份,该独任审判庭共计结案1052件,涉案被告人1262人,相当于去年同期两名独任法官所审结的全部刑事简易案件。当庭宣判率达到98%,还创造了日结案52件、月结案255件的最高记录。上诉案件共计12件,没有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况。
  (二)有效地排除了独任法官先入为主的弊端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独任法官可以在庭前阅卷,但我院的独任法官在庭前基本没有阅卷的可能。一方面,案卷交由庭前助理保管,且由庭前助理完成庭前的各项实体审查和程序性工作(附带民事调解由庭后助理完成);另一方面,独任法官要参加所有案件的庭审、阅签所有裁判文书,并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审的“听”上,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庭前助理出示的证据情况作出裁断,所以独任法官基本没有时间在庭前阅读案卷。
  (三)突出了独任法官的主导地位
  独任审判庭的配置与工作模式,一方面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完全解脱出来,将其工作限定在主持庭审、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定罪量刑等裁判工作上;另一方面明确了独任法官对庭审活动的操控和对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独任法官拥有了足以完成各种审判活动的全部职权,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法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法庭整体工作的效能。法官更自主,工作更从容,改变了以往书审角色混同,法官疲于应付的情况,形成了平稳的工作节奏。
  (四)明确了法官助理的职责和地位
  虽然刑事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程序在人力、物力及时间的花费上比普通程序要少,但其存在实体审查、附带民事调解等大量前期工作和与普通程序案件基本相当的大量事务性工作。因此,在数量较多且审限较短的简易案件审理中,引入法官助理来处理和解决庭外事务的工作已成为必然。我院刑事独任审判庭在2002年1一9月审理的案件中,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成功率高达95%,法官助理功不可没。从现实需求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属于司法辅助人员,虽然其不具有审判权,但其工作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在对任务总量、人均工作量等因素的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以保证事务性工作与审判性工作的同步完成为前提,可以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最佳比例。其中,法官助理的工作量是确定这一比例最重要的中间量。我院在法官助理间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分工,形成《工作规范》,使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都能够有效协作。
  (五)形成了比较科学的独任审判的组织形式
  从岗位设计上考察,现行的独任庭模式打破原有一审一书审判组织限定的范围,突出了法官的中心地位,将法官助理这类既要处理实体问题、又要处理程序问题的司法辅助人员纳入独任审判组织,为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放在法官助理的职位上接受训练和考核,使之成为晋升法官前经受司法职业能力训练的必经阶段。
  (六)降低了诉讼成本
  将所有案件中的同类工作合并进行,使案件的“批处理”成为可能,实现了简易案件审理工作的集约化。我们曾经计算过,完成目前简易案件的审判任务,如果按照一审一书的工作模式,至少需要3名独任审判员和3名书记员,且月结案量要达到50件以上。有经验的审判人员在访谈中承认,这样的结案量在短期内可以达到,但不可能长期这样超负荷工作。而在现行一审四助两书的模式下,大家都感到工作有张有弛,每人都有时间看书学习,心情也一直能够保持较为轻松的状态。表面上看,现行模式比传统模式多了1名工作人员,但从人员构成看,法官被减省下来,而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可以根据案件数量随时调整。按照法官职业化的发展方向,法官将与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产生较大级差,这样综合计算诉讼成本,现行模式要比传统模式经济得多。
  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在我院独任审判庭1—9月审结的1052件案件中,有168名被告人获得了辩护人的辩护,占被告人总数的13.3%。同时,我院一直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1)在立审分离以后,我院要求立案庭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必须征求被告人对指控的意见,被告人不同意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一步的改进应当是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2)开庭前,应向被告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使其提前明确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3)独任法官在开庭时,应再次征求被告人意见,并详细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的认可程度;(4)认罪从宽,被告人可以得到量刑上的宽宥。
  (二)公诉人出庭
  虽然我院在独任审判法庭上保留了公诉人的席位,但实际上简易程序案件的公诉人基本上不出庭。在2002年独任审判庭审理的案件中,仅有2案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经了解,一个是因为案件证人的姓名有误,公诉人出庭澄清;另一个是因为开大庭。可以看出,这2起案件的公诉人出庭,都不是出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考虑。对此问题,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诉人出庭,不但会增加诉讼成本,而且会增大简易案件庭审的对抗性,不利于独任法官控制庭审的节奏;另一种意见认为,公诉人不出庭,破坏了应当由控、辩、审三方组成的三角形诉讼结构,与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理念不符。实践中让庭前助理出庭,正是因公诉人不出庭而采取的补救性设置。
  (三)助理出庭
  按照我院的实践,庭前助理出庭,可以宣读证据,避免独任法官扮演法官和公诉人的双重角色。但根据工作量划分的结果,是裁判文书的起草工作由庭后助理承担,这就造成庭后助理不出庭但要写判决书的矛盾情况。我们认为,独任法官当庭审理,当庭判决,审判权由其统一行使,而庭后助理仅仅负责裁判文书的写作,不存在审判不一的问题。实践证明,由于简易程序案件的案情一般简单,且被告人基本认可指控事实,所以由不出庭的庭后助理起草判决书,并没有引起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工作量划分的选择优于裁判文书应当反映庭审活动的选择,也只有在简易案件中可以作出这样的选择。
  五、改革前景
  我院刑事独任审判庭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从总体上体现了“科学界定职责、规范工作格局、突出优秀人才、优质高效运行”的思想。同时,目前所确定的“1—4—2”的审判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状况,也许会随着实际需要有所改变,但这种以法官为核心、有众多司法辅助人员为之服务的开放的审判组织架构,将成为基层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从实然的角度讲,现行的独任审判庭模式为在审判任务持续增加、而法官数量相对稳定甚至减少的前提下,寻找到了解决问题的一条办法;从应然的角度讲,独任审判庭形成以独任法官为核心、有众多司法辅助人员为之服务的独任审判组织架构,符合审判工作的规律性。因此,这一模式完全可以引入到以审判长为核心的合议庭审判组织形式中,合议庭专司审判、助理专门从事审判前后的事务性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官和助理、书记员的比例。我院已经在负责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审理的刑事审判一庭也进行了类似的尝试,取得了成功。笔者认为,在民事和行政审判领域,都存在不同案件的同类工作可以合并进行的问题,都可以借鉴刑事简易案件的独任审判庭工作模式,让司法辅助人员分工协作,提高整体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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