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整容失败,算不算医疗事故?
发布日期:2018-08-21 作者:石文辉律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原告到被告门诊部进行隆鼻美容手术。手术后,原告一直感到鼻部不适,2013年初,原告鼻子再次红肿、感染,鼻部创口断续流出异物并头晕头痛等,便前往被告处问诊,被告医生诊断为“隆鼻术假体排异”需行假体取出术,承认手术失败。
原告诉称: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缺陷和不足,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属于医疗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答辩:根据鉴定结论被告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本案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故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中,为什么整容失败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例如:因医师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残疾等。
二、整容失败,算不算医疗事故?
本案中,经法院的委托,某市医学会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原、被告的医患之争进行了鉴定,鉴定操作程序合法,论证分析充分,鉴定结论一致且符合客观事实。根据这一鉴定结论,本案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故被告方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整容失败并不必然成立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判断是否成立医疗事故,关键在于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实施诊疗行为人必须为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院及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例如:用错药、诊断错误导致不必要的治疗;诊疗不及时导致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不负责任地将危重病员转院、转科造成不良后果等。
4、患方存在人身损害后果。给患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关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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