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大四学生实习受伤,诉求工伤认定被驳,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8-08-21    作者:110网律师
大四学生实习受伤,诉求工伤认定被驳,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大学生林某到某公司实习受伤,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林某的诉求,因原告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林某今年23岁,是福建某大学学生。大四下学期,他到厦门一家工程公司实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过,公司对林某进行考勤登记,也为他提供住宿。而且,根据银行账户支付记录,公司曾给林某发过“工资”。
   林某跟随公司员工到厦门某高校卸货时,被飞出的螺丝击中鼻梁。林某住院治疗,公司先后为他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
   出院后,林某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未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的工伤申请最终未能如愿。随后,林某起诉到思明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他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已年满18周岁,但是,他进入公司时身份仍是在校学生,尚未毕业,尚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认定林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后余思
实习生人身权益应依法保护
    又到一年暑假时,大学生纷纷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然而,实习中大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他们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有让大学生们“伤不起”的感叹。
    本案中,主审法官杨建伟认为,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期间,不能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林某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林某虽然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但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工伤保险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不一样。
    目前,多数实习生的工伤保障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发生重大伤害,很容易出现学校和用人单位互相扯皮的情况,最终受伤的还是实习生这个弱势群体。
   因此,学校要加强对在校生实习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出台规定,必须强制企业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对那些不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的企业,可以制定相关的处罚条例,并监管到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