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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8-21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17-12-13 16:45:00浏览量:138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工伤保险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成文日期:  2017-11-17
发布日期:  2017-12-11
发文字号:  豫人社〔2017〕90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参保工作。各地要从以人为本、不断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求,把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优先安排。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与地税、住建、安监、工会、财政、发改、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充分结合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制定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规程和办法,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畅通实名登记渠道。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要据实报送人员名册,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参保人员名单。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变更的,参保名册之外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创造条件,公布有专人值守的热线电话、传真等便捷联系方式,并运用“互联网+”模式为用人单位及时变更参保人员名单提供便利。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报送的电子变更数据与纸质变更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三、及时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处理。对于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四、缩短工伤认定时限。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60天期限。
五、积极进行工伤救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把开辟工伤救治绿色通道列为签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重要内容,指导引导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工伤救治绿色通道。对于因生产性事故导致重伤的农民工要“先抢救、后结账”,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积极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或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同联动,做好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系统的互联互通,全面推行工伤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确保农民工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减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医疗费垫付压力。
六、充分发挥商保优势。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方式,完善机制,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合作。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商业类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用来分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效拓宽农民工权益保障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共享商业保险机构在办理涉及农民工事故伤害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证据信息,作为认定工伤时的证据参考。针对商业保险公司调查、取证所产生的成本,可以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社会保险部门预算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合作事宜,应坚持依法、自愿、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
七、努力推进参保前置。房屋建筑、市政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的有关要求。各类建筑施工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凡是没有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一律视为工程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各类建筑施工项目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督促未参保的及时补办参保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八、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选择按月享受长期待遇也可以一次性领取待遇。具体领取办法和标准按照豫人社工伤【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建设项目参保的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农民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豫人社工伤【2015】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九、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深入施工企业及项目工地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增强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联合住建、安监、工会、水利、交通等部门,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依法检查督促和组织企业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职业病检查和防治工作,减少农民工工伤事故的发生。
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从2017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指标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住建、安监、工会、水利、交通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经办对接等部门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定期不定期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联合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监管,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要定期督导。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责令违反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尤其要对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待遇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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