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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缓刑——以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例

发布日期:2018-08-21    作者:邓世运律师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何才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理,乃至获得缓刑,这是很多被告人及其家属关心的问题,也是刑事律师常常要面对的问题。笔者最近正办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例,有一些心得,与读者们分享一下。
这是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64月始,被告人C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暨南大学校内及海珠区琶洲新村内某出租房内,利用台式电脑及手机,通过在互联网的搜客网、卓迅网及百度,将公民个人信息下载并保存到电脑硬盘里。2016922日,民警在海珠区琶洲新村上述出租房将C抓获,并缴获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苹果6S手机1台,台式电脑1台(经审计,共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7160894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C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包括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手机照片、电脑照片、电脑截图、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情况说明、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C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C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专项审计报告证明缴获的电脑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17160894条,被告人C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证明其供述其通过交换、下载等方式收集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全案的证据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案件无法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C通过下载、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也无法做无罪辩护。
被告人C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17160894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其行为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角度均无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法定刑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无法定减轻情节,量刑最低起点是三年有期徒刑,鉴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达到1716万多,很可能面临三年实刑的处罚。
在会见被告人C时,笔者坦率的同被告人分析了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并指出做无罪辩护没有根据。如果做无罪辩护,也就丧失了做认罪认罚的机会,鉴于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太多,量刑可能会很不乐观;如果认罪,鉴于被告人C在自学考试,通过走认罪认罚程序,可以最大程度从宽量刑,甚至有缓刑的可能。经过慎重考虑和听取家属的意见,被告人C决定认罪认罚,请笔者协助走认罪认罚程序。
在开庭前夕,在法庭之上,笔者立即与公诉人展开协商,表示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希望公诉人能考虑到被告人认罪且在参加自学考试,给被告人C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提议公诉人建议最低量刑并适用缓刑。公诉人在慎重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之后,同意辩护人的量刑提议,被告人在笔者的见证之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当庭向法庭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罚金,笔者也当庭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最终,法院接受控辩双方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被告人C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能够判处被告人C有期徒刑三年并缓刑四年,判了最轻的刑罚,应该说是一个非常理想的结果。
纵观此案的处理,笔者认为最值得总结的经验就是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运用,在无罪辩护没有空间的情况下,辩护人与公诉人当庭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争取到公诉人提出最轻的量刑建议,这是被告人C最终获得缓刑,得以免于牢狱之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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