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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几种常见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8-08-22    作者:熊敏律师
房屋征收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公权力行为,但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和城市建设开发中涉及的房屋征收并不全然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有一些项目是完全出于商业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修正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过明确房屋征收的目的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将所有非公益目的的拆迁从房屋征收中剔除出去,并且将政府列为唯一合法的征收、补偿主体,是还原了房屋征收的本质,兼顾了公共利益的维护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但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仍存在大量问题。通过大量房屋征收相关案件的实践,可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类:一、缺乏征地批文和征收公告便开始实施征收行为。此种违法行为多发生于偏远地区,找准了当地民众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健全的弱点,违法实施征收行为。二、以搬迁奖励鼓动工作搬迁,再谈补偿问题。此种处理方式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先补偿、后搬迁”的相关规定。三、以保证书的形式要求被征收公众不信访、不维权。此种行为严重剥夺了被征收民众的对征收补偿协议的知情权以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四、补偿标准一直没更新,在房价日益上升的背景下,导致补偿金额极度不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征收应当参考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来补偿。五、强拆仍有发生,补偿标准低、补偿方案谈不拢的情况下,仍有征收方置法律规定不顾,强行要求腾房。
为此,被征收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看到任何征地批文等情况下,可以尝试去当地国土资源局或者全国征地信息平台查询当地征地拆迁项目。另外无论是拆迁补偿方案还是评估报表均要认真阅读,特别是涉及签字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征收拆迁律师,寻求更专业的解决之道。最后,若涉及到强拆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委托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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