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如何指定承租人
发布日期:2018-08-22 作者:方燕律师
房屋征收中如何指定承租人
根据目前的征收政策,被征收房屋是公房的,征收补偿协议由公房承租人签订。但经常会遇到,有些公房的承租人已去世多年,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原因,迟迟没有变更新的承租人。如此一来,一旦房屋被征收,将会面临没有承租人、无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困境。为了不影响房屋征收补偿的进程,征收部门在摸底排查时,若发现该户承租人已亡,便会通知该户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新的公房承租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如果共同居住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确定新的公房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会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实在协商不成的,将由物业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公房承租人,确定后的承租人将代表该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由于公房承租人享有补偿协议的签约权,甚至领取补偿款的权利。因此,往往会出现大家都想做公房承租人的情况。特别是有家庭矛盾的租赁户,很难就新承租人的人选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征收事务所会通知公房的全体户口在册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调解、协商,俗称为“协调会”。许多动迁居民对协调会不予重视,认为反正是协调不成的,去了也是白去。殊不知,协调会不仅仅是组织各方调解,还会听取各方意见(包括居委会、人大代表、征收事务所的法务人员),是物业公司最终确定承租人的重要依据。我曾经接受一个动迁居民的委托,参加了协调会,并在协调会上发表了我的当事人更适合担任新的公房承租人的相关法律意见。原本,物业公司倾向于指定当事人的哥哥为承租人,在听取了我方的法律意见后,最终确定了他们兄妹二人共同做公房承租人。由此可见,协调会是很重要的,大家应积极参与,有条件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共同参与,千万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利。
本文摘要:房屋征收、指定承租人、承租房、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征收补偿协议、公房、协调会、征收补偿协议、物业公司、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上海动拆迁专业律、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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