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随意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共同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18-08-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因为小事发生口角,张XXXX纠集人员把花店老板等几名受害人打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三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张XXXX拘役4个月零十五天、杨XXXX拘役4个月零十五天、李XXXX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2009年11月12日,张XXXX因小事与郑州市二七区XXXX花店老板发生口角,怀恨在心,打电话给正在XXXX网吧上网的杨XXXX、李XXXX,并伙同刘XXXX、高XXXX,此五人于夜里11时左右到二七区XXXX花店,将该店的被害人沈XXXX、朱XXXX等四人打成轻微伤,并将该花店的玻璃门以及店内鲜花等物砸坏,造成了被害人的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当日杨XXXX、李XXXX被抓获,2009年12月2日张XXXX被抓获,刘XXXX、高XXXX二人在逃。
郑州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杨、李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杨、李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且均系主犯的意见成立。
二、律师辩护意见:
1、杨系初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2、主观方面,正式20出头年轻人,血气方钢,文化程度低,主管恶意不深;
3、说服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赔偿了四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
4、被告人杨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请求法庭对杨XXXX在6个月以下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XXXX、杨XXXX、李XXXX具有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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