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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安律师:“两不找”的情况下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2018-08-28    作者:郑爱利团队律师
  所谓“两不找”表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长时间互不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给劳动者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但有些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及退工退档手续,或者用人单位虽声称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但无证据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予以送达等。有些劳动者就此认为,只要未办理完毕退工手续或人事档案还在单位,我仍然是你单位的员工,从而提出种种不合理诉求。
  在审判实务中,对于此类案件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多年来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实际解除符合客观事实。
  法律依据:【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4条指出,“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经明确的方式履行解除手续。金某虽然离开单位多年,但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单位也没有对其做出处理决定,应视为金某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不过此时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双方互不享有权利,互不承担义务。
  本案仲裁委采用的就是第二种观点。
  嘉安律师赞同第一种观点:
  劳动关系的存在应由双方是否存在维持劳动关系的意愿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实质行为来确定。首先,认定具有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当考察双方是否有维持劳动关系的合意。在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中,劳动者从最后提供劳动之日后再不与单位联系,表明了其不愿意再维持劳动关系的意思;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返岗继续工作,则是对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意愿表示认可。所以,双方没有形成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交换关系,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从而完成劳动力和资本的交换。而在“两不找”的状态下,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没有发生完成交换关系的任何行为,所以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之日已经解除。 在“两不找”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然也无需要承担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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