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最高院: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发布日期:2018-08-28    作者:柳基伟律师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案情摘要
2012年陈某起诉赵某离婚,要求分割赵某名下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理由是赵某变卖了婚前个人房产又增添了部分款项购买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认为变卖了婚前个人财产后增添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本案房产,婚前房产及存款均在与陈某的婚前财产公证书中记载,不同意分割。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支付陈某房价一半款项补偿。二审撤销赵某支付补偿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总计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