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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把驴咬了,驴受惊踢坏百万元奥迪,该由谁担责丨交通事故与赔偿

发布日期:2018-08-29    作者:安治国律师
近日,辽宁沈阳发生一起段子一样的民事纠纷。当日15时15分许,居民墨某某驾车带其在农村饲养的一条英国斗牛犬到宠物医院看病,途中该犬从墨某某私家车后窗跳出,追咬拉水果车的毛驴,毛驴受到惊吓后狂奔,撞损了停在路边的一台轿车。现这起纠纷已在交警和属地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墨某某和轿车车主崔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于当日圆满解决。(案情简介摘录自沈阳铁西公安官方微博)尽管纠纷已得到圆满解决,但其中的法律关系值得我们思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起事故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确定轿车车主的损失应当由驴或者狗的饲养者来赔偿,那么究竟是由驴的饲养者来赔偿还是由狗的饲养者来赔偿呢?那么这里就涉及过错程度及责任划分的问题了,即驴或者狗的饲养者有没有尽到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
在一般人心目中,驴往往都是性情温驯的,而英国斗牛犬参照我国部分城市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的通告已属于烈性犬种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笔者认为根据狗的饲养者没有关上后车窗这一行为可以认定是没有尽到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而对于驴的饲养者来说,驴受到狗的攻击对于他来说是事前无法预料到的,而且事故发生后也无力去约束受到惊吓的驴,所以笔者认为驴的饲养者尽到了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所以这里关于责任划分,笔者认为狗的饲养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且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严格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笔者认为,这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狗的饲养者来承担。
我们喜欢宠物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可爱那么简单,其实背后有我们深层次的心理需求,它能帮我们消除孤寂,甚至有些人将宠物当做是家庭的一员。但同时我们应当注意规范、文明豢养宠物。这里笔者以大家常见宠物犬为例,分享在兰州市如何规范文明的养犬(其他地方亦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人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单位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持有本单位介绍信,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县、区公安部门审批;
(三)县、区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派出所核报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获得公安部门批准的,持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携犬到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县、区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进行检疫,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五)持《犬类免疫证》并携犬到原批准养犬的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尽管这里的流程比较复杂,但是为了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我们还是要规范、文明养犬。同时笔者提醒广大读者,动物是否是具有攻击性,不应以动物饲养者的主观来判断。一些体型较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最好采用拴养或圈养的方式,而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尽量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外出,这不仅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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