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房屋内曾发生命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8-08-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小姐起诉称:在中介公司介绍下,我和被告廖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购买廖先生名下所有的房产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我们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后我在准备入住该房屋时,听说诉争房屋曾发生过命案,后四处打听,确有此事,后我找到中介公司和被告廖先生,要求退房,但是他们都不同意退房,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先生退还我1/3的购房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廖先生答辩称:我交付的房屋在质量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于命案一事,原告董小姐属于封建迷信,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中介公司答辩称:我们中介公司只为客户提供买卖房屋的房源信息,至于诉争房屋发生过命案,属于房主的隐私,我们不好过问,只要我们介绍的房源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影响转让房屋的。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董小姐和廖先生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董小姐购买廖先生名下位于甲市乙区的房产一套,房屋总价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是就在董小姐装修好房屋准备入住时,却听说诉争房屋曾发生过命案,后董小姐很害怕,睡觉也总是做噩梦,后董小姐找到中介和廖先生,要求退房,但是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廖先生退还5万元购房款给董小姐。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有效,所以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根据房屋价值的决定因素来看,房屋内发生过命案,房屋肯定会贬值,所以房主廖先生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所以董小姐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针对房主廖先生说董小姐是迷信这一说法,因为现实生活中,根据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如果住宅内发生命案,买房人如果知道是绝对不会和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人们对住宅内发生命案这一情况都会感到恐惧和害怕,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不能用迷信来一概而论。所以房主卖房时没有将此情况告诉董小姐,存在主观过错,后导致董小姐买房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董小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也是应当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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