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因政策调整逾期交房 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8-08-30 作者:吴丁亚律师
前年,王先生选中了上海虹口区一小区的房子,很快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先支付了部分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交房。签订合同后,王先生又依约支付完了全部购房款,共30.8万元。转眼,交房日期将近,但王先生却没有如愿住进新房子。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向他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035元。今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开发商辩称,逾期交房是政府调整项目验收流程造成,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同时,也约定了:因法规、政策的调整或政府部门的原因、非出卖人的原因所致,开发商可据实予以延期。还以公告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发布《关于×××小区交房时间调整的通知》,解释了逾期交房的原因,王先生当天签收通知且没有提出异议。
吴丁亚律师提示,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依据该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因政府审批政策及流程的变更,非因卖方的原因所致,可据实延期。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知名房产律师,吴丁亚律师分析称,本案中,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购房买卖合同》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实施信用原则。因此,当事人应该基于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履行相应义务。
本案中,当事人就交房逾期有明确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因法规、政策的调整或政府部门的原因、非出卖人的原因所致,开发商可据实予以延期。由于开发商逾期交房非自身原因所致,而是法规、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故开发商依合同约定可以据实延期交房。
另外,开发商在政策出来之后,采用公告的方式告知购房者,王先生当天签收通知也没有提出异议。开发商也尽到了提示的义务,并不存在不尽责的情况。因此,开发商没有违法合同规定,无需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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