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4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8-08-31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侵权行为发生在校园内,发生在课间期间,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应对张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校园欺凌简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校园欺凌的困惑】 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未成年施暴者处罚时采取了额外的保护,而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亦需要保护。
【校园欺凌的重视】 在公众普遍怼校园欺凌不满与愤怒之下,因此各个国家越来越多的采取了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以刑法处罚,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很难收到预期效果,法律介入除了适度惩戒,着眼点还在于预防暴力发生。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上都顺应了当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际趋势。
【校园欺凌的特点】 校园欺凌的存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具体配套的应对措施仍需摸索,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校园欺凌的解决途径】 1)求助:包括网站,求助电话,求助信箱,求助微信等。2)普法:采取下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宣传。3)沟通:与施暴者父母沟通;与学校沟通;与受害人及家属沟通。4)解决:双方的调解;促成双方的和解;为诉讼做准备的证据保全;诉讼。
【案例】张某与孙某、孙某某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阜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923民初1542号)
【事实与理由】张某与孙某均是XX附小四年(9)班学生。2016年10月11日下午课间期间,张某被孙某无故推倒,致使张某两颗门牙被磕断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现已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在XX附小上学期间,XX附小未尽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张某牙齿受损,尚未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鉴定意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后续治疗费作出盐一医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4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建议牙齿后续治疗费(18周岁成年后)约需3000元/次,每10-12年更换一次;2颗门牙一次性根管治疗费用约需1000元。
【法院认为】XX附小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XX附小虽制定了一系列校园安全教育制度,并通过校会、班会等方式进行了宣讲,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已经尽到一定的责任和安全防范义务,但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校园内,发生在课间期间,XX附小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XX附小并未能将校园安全教育制度落实到位,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故应对张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XX附小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本院确认张某因本起校园伤害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9865元,由XX附小按30%比例赔偿5960元。被告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5960元。
【垚众律师点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张某因本起校园伤害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延伸阅读】 Q026.经常遭受校园欺凌 为了自卫想吓退欺凌者拿出小刀划伤对方脸 需负人身损害责任。//Q031. 小学生在校园活动中不注意他人安全,碰撞原告致其门牙断裂受伤,应对损害负民事赔偿责任。//Q033. 中学生在学校不慎滑倒摔伤造成左小腿胫腓骨骨折 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担责。//Q03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Q02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学校内约定打架造成左尺骨近端骨折,学校和肇事学生均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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