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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北京地区公房借名购买案件

发布日期:2018-08-3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刘峰科称:我与刘东升系兄弟关系。我与被告协商,由我借刘东升之名购买刘东升单位公房。刘东升、李迩享受着公房带来的额外利益,却违背全家意志和自己的书面声明,违背诚信和家庭伦理,现刘东升、李迩拒绝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1、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刘峰科所有;2、判决刘东升立即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至刘峰科名下。
  二、被告辩称
  刘东升、李迩请求:刘峰科及其父母不具备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资格,即使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是其父母,刘峰科出全款用父母的工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房屋也不属于刘峰科所有。刘东升的声明是单方意思表示,其实质是赠与,刘东升有权撤销。刘峰科在山东省原单位房改购房时,已经享受了工龄折扣。按照国务院规定,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故,刘峰科无权购买该涉案房屋。
  三、审理查明
  经查明,李迩系刘东升与李涛之女;李涛于2007年死亡。刘峰科、刘东升之父于2013年5月9日死亡,之母于1996年5月23日死亡。刘东升与李涛于2004年离婚。
  1989年7月,刘东升作为承租人与北京市X厂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由刘东升承租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为两居室房屋。2000年10月20日,刘东升与北京市X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刘东升以成本价优惠购买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60.58平方米,购房款32409元。
  2001年3月26日,刘东升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64.38平方米。
  审理中,刘东升主张购房款总计34112.74元,其中32409元由其向刘峰科借款支付,房本取得后,其补交剩余购房款1000余元。
  2002年6月3日,刘东升书写声明:“坐落在朝阳区×号房所有权归刘峰科所有,因此房在房改时房款由刘峰科所交。”刘东升主张因刘峰科的女儿在京上学,无处居住,其允许刘峰科的女儿在涉案房屋居住,同时书写上述声明。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刘东升协助刘峰科办理将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峰科名下;
  2、驳回刘峰科其他诉讼请求。
  五、点评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借名人有权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刘东升名下,但刘峰科主张该房屋系其借用刘东升的名义购买,并提供刘东升书写的声明予以佐证。刘东升否认借名关系的存在,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前妻李涛出资购买,其与刘峰科存在借款关系,但刘东升对其主张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无法对书写声明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结合房屋来源、居住使用等情况,有理由相信刘峰科与刘东升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购房关系,购房款由刘峰科出资,刘峰科对涉案房屋享有权益。刘峰科要求刘东升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该予以支持。
  提示:借名买房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公房的性质特殊,建议购房人谨慎对待,详细咨询律师,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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