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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8-08-31    作者:邓世运律师
据凤凰财经综合报道,4月27日消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在银监会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杨玉柱透露,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
就目前司法实践的案例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从犯)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多数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
如何认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从犯)的犯罪故意?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多采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来非法吸收资金,比如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典型例子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所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仍然参与,应该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所在单位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应该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单位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从犯)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以虚假销售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案件中,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主犯构成集资诈骗罪,从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两者的犯罪故意不同。
二、与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非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与其它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的认定无异,是指行为人明知道和他人共同实施触犯刑律的行为仍然为之。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的认定,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的职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的认定,除了关注涉案职员是否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要特别关注现有证据能否证实涉案职员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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