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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8-09-03    作者:郭永军律师
王XX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7年7月5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王xx因涉嫌寻衅滋事(后变更为故意伤害)案,被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经过了解案件经过。本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且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及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办案机关最终采纳本辩护人的申请,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附件:1
 
兰考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书
 
 
兰公(城)释字【 2018】 10404  号
   王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0X月X6日    ,住址   河南省开封市X区      因  寻衅滋事案                  于  2018 年  05   月  16   日被逮捕/拘留,现因    取保候审           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    条之规定,经 兰考县公安局      决定,予以释放。                             
 
 
 
          (兰考看守所印)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2
 
兰考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兰公(城)释字【 2018】 10414  号
 
犯罪嫌疑人  王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0X月X6日 ,住址: 开封市XX大街XX小区XX号    。单位及职业      XX村      。
我局在侦查 “2018.05.08”兰考县王X故意伤害  案,因  提请逮捕后,检察不予批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九条第三款   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18  年  05 月  30 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关X      的监督。
兰考县公安局(印章)
二0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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