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第三人质押财产不影响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2018-09-06 作者:110网律师
——深圳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分析
【关键词】
深圳律师 借款 债权 债务 质押 担保
【案情摘要】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1、德宇支行并未放弃私力救济。xx公司到期未还款,德宇支行起诉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等于德宇支行不能采取私力救济。德宇支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扣款是属于正当权利。二审法院认为德宇支行选择公力救济就放弃了约定的私力救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经(1996)42x号函不适用于本案。
【争议焦点】
德宇支行能否扣划xx公司存款61184元。
【裁判要点】
根据该约定,在xx公司到期不偿还借款时,德宇支行有权依照约定扣划xx公司存款。因此,直接扣划存款是德宇支行享有的合同约定的权利。德宇支行虽然在执行阶段自行扣款,但并无法律禁止权利人在行使公权力救济情形下采取合法的私力救济手段。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德宇支行明确放弃上述权利。故德宇支行私力救济的权利并不因德宇支行行使公权力救济而丧失。本案中保担保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且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德宇支行对中保担保公司在长沙银行账号保证金专户中的76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并不能由此表明德宇支行只能先就该质押金行使权利后才能向其他义务人主张权利。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不是限制债权人权利。
【法律分析】
债权人选择公力救济不等于放弃私力救济,债权人就债务人所欠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执行后其仍然可以按照原约定行使私力救济维护其权益,即债权人在案件进入执行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属于其正当权利,并无过错;担保是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而不是限制债权人权利,债权人放弃第三人质押财产,不影响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份额及顺位。
如有问题请联系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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