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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注明利息,还款视为归还本金

发布日期:2018-09-07    作者:王思军律师


在平时的民间借贷活动中,有些单纯是朋友间的帮忙,不要求利息,有些却是为了赚取利息。因此在书写借条时,有的没有注明利息,有的注明利息。现实中没有注明利息的借条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要求利息,纯属帮忙;另一种是约定了利息,但没有落实到纸面上。后一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对出借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法律规定:借款凭证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视为未约定利息,在此期间的借款人的还款一般视为归还本金。以我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
20119月,周某向徐某出具借条,借款50万元,徐某当日向周某转账47万元,此后至201312月周某分多次共归还徐某约17万元。从20141月开始周某开始陆续向徐某出具利息条直至201412月共计15万元。之后周某停止还款,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5万元及此后利息。
我代理的是被告徐某,庭审中原告徐某主张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周某归还的17万元为利息。我方主张双方未约定利息,归还的17万为归还本金,其他争议焦点不再赘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徐某的借款数额为47万;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期间归还的17万视为归还本金,剩余借款本金为30万;被告向原告出具的2014年利息条计15万,因超过法定最高年利率24%(以剩余30万本金计算),只支持7万余元;之后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
在此,我们不对双方间是否约定了月息3分做评判,因为双方各执一词,无从探究,主要是从该则案例中得出警示:出借款项,书写借条时一定要书面约定利息,不能仅做口头约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裁判时只能按照无息借款处理。另外,可能有些人担心约定的利息过高,是不是涉嫌高利贷违法?这种担心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即使利息约定的再高,最多法院只支持法定允许的最高利息,而不涉及违法的问题。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出借大额款项,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保留交易记录,慎用现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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