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恶意串通损害合法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发布日期:2018-09-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苏家四兄妹起诉称:苏老二、苏老三、苏老四、苏老五、苏老大我们五人是兄弟姐妹关系,母亲谢大娘名下有一处房改时购买的房产,2010年3月,母亲谢大娘去世,同年8月,我们兄妹5人对母亲的遗留的房产进行分割,并签订了《房屋遗产分割协议》,当时房屋评估价是140万元,约定房屋归苏老大占有,但是苏老大根据总房款按比例分给我们四兄妹补偿款。当时我们兄妹五人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2011年8月,被告苏老大和其子苏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协议》,苏老大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40万元的价格将诉争房屋卖给了苏某,苏某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无奈之下,我兄妹四人只能请求法院确认我们五兄妹签订的《房屋遗产分割协议》有效,被告苏老大和苏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苏老大答辩称:原告四人在和我签订《房屋遗产分割协议》时,明确约定了诉争房屋归我所有,现在我把房屋卖给谁,以多少钱卖出都是我的事情。请求法院确认我和苏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协议》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四兄妹和被告苏老大是兄妹关系,其母亲谢大娘在房改时购买了一套房产。2010年4月,谢大娘去世,2010年8月,兄妹5人签订了《房屋遗产分割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归苏老大占有,但是房屋的评估价是140万元,苏老大需要根据总房款按比例给予我四人补偿款。协议约定苏老大分20%,因为苏老四曾在母亲买房时出过钱,因此苏老四分35%,苏老二分15%,苏老三分15%,苏老五分15%,该协议由兄妹五人签字盖章。2011年8月,被告苏老大和其子苏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协议》,苏老大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40万元的价格将诉争房屋卖给了苏某,苏某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其他兄妹四人得知此事后,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被告五兄妹签订的《房屋遗产分割协议》有效,被告苏老大和苏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协议》无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虽然苏老大是占有诉争房屋,其对诉争房屋也有处分权,但是其将房屋卖出后所得的房款应该和其他兄妹四人按照协议约定分割,且苏老大卖房,卖多少钱,卖给谁也需要其他兄妹四人知晓。现在苏老大以远远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儿子,由于苏老大和苏某的父子关系,加上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等等现状,苏老大和苏某的行为都已构成了恶意串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所以法院判决苏老大和苏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遗产分割协议》是兄妹五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所以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五人都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任何人都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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