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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ZD214《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解读14】危急值报告制度(附十八例警示案例)

发布日期:2018-09-09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风险警示案例(查看更多医疗案例)
【名词解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概述】20184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简称国家卫健委)以“国卫医发〔20188号”的形式发布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进一步加强了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卫计委)以“卫计委令第10号”发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十八项核心制度》。而“十八项核心制度”也是从2010年左右的卫生部的“十三项核心制度”、“十六项核心制度”逐步完善演化而来。
【总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危急值报告制度】(一)定义: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住院和门急诊患者危急值报告具体管理流程和记录规范,确保危急值信息准确,传递及时,信息传递各环节无缝衔接且可追溯。2.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3.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4.外送的检验标本或检查项目存在危急值项目的,医院应当和相关机构协商危急值的通知方式,并建立可追溯的危急值报告流程,确保临床科室或患方能够及时接收危急值。5.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6.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制定临床危急值信息登记专册和模板,确保危急值信息报告全流程的人员、时间、内容等关键要素可追溯。
 
HXZD214医院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被鉴定认为属于患者治疗中的过错
【案例】沈某某1、沈某某2等与苏州大学附属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4624号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 医疗案例 (27) 核心制度 第 0214
【基本案情】患者徐某某因“发现黑便1天”于201511609:50120送至苏大XX医院急诊,医方根据主诉、病史、查体,拟诊“黑便待查”,予完善血常规、血生化等相关检查,及给予制酸、止血等对症处理,并于10:50请消化科会诊。医方消化科结合病史、血生化及直肠指检,拟诊“下消化道出血,高钾血症,酸中毒”,建议纠酸,急查动脉血气,及收住ICU,并给予葡酸钙、碳酸氢钠等措施。后患者于13:55至医方急诊ICU,诊断“肾功能不全、低血糖昏迷、消化道出血、乳酸性酸中毒、高血压、心功能不全、肺部感染”。1520分结束抢救,临床死亡。死亡诊断:心源性碎死,肾上腺功能不全,低血糖昏迷,乳酸酸中毒,高钾血症,心功能不全。
医疗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于2017427日作出江苏医损鉴[2016]323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患者死亡后未做尸体解剖,确切死亡原因不明确。专家组依据现有资料推断患者的死亡原因可能为:心源性猝死,恶性心律失常。考虑其本身疾病状态是根本性因素,苏大X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医方对患者高钾血症的处理不够及时,与患者死亡也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属轻微因素。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徐某某因“发现黑便1天”至被告处就诊,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医方对患者高钾血症的处理不够及时,被告苏大XX医院对此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也有一定因果关系,最后确定原因力为轻微因素,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因本次医疗行为所致损失由被告苏大XX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苏州大学附属X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3502.3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20151161055分第一次报告患者血钾6.17mmol/L,医方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13时才给予患者葡糖糖酸钙、碳酸氢钠等处理,存在过错。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意见】专家意见认为: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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