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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举证不能要承担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8-09-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章小姐起诉称:2013年12月10日,在中介公司介绍下,我从被告梁先生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8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买方向卖方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向被告梁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但是我无意中得知诉争房屋曾发生过命案,于是我便找到梁先生要求退还我所交的5万元定金,梁先生说我属于违约,只同意退还我2万元违约金,后经协商不成,只能请求法院解除我和被告梁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梁先生退还我5万元定金,并赔偿我违约金5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梁先生答辩称:原告章小姐称诉争房屋发生过命案,我一直都不知道,诉争房屋是我2010年经中介公司介绍购买的,我一直都不知道命案一事,现在我要买到诉争房屋,也是因为我工作调往外地,所以想把房屋卖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梁先生在2010年3月经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褚先生的一套房产,也即本案的诉争房屋,梁先生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后,梁先生一家便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直到2013年12月。2013年12月10,梁先生和原告章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章小姐出资80万元购买梁先生名下的该套房产,合同签订当天,章小姐向梁先生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同时合同还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章小姐支付了定金5万元,后章小姐无意中得知诉争房屋曾发生过命案,于是要求梁先生退还所交定金未果后,章小姐找到中介公司,中介遂联系梁先生,梁先生称自己并不知道诉争房屋发生过命案,可能是原房东家的老人生病在医院去世的传言。后章小姐得知梁先生的说法,认为梁先生是知道命案一事而故意隐瞒的,并提供证人,但是证人并没有证实梁先生知晓命案一事。梁先生称自己并不知情,如果自己知道诉争房屋发生过命案,自己也不购买该房屋。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告章小姐和被告梁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梁先生退还原告章小姐支付的5万元购房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章小姐在支付定金后诉争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前这个时段,章小姐曾明确表示因为诉争房屋发生过命案,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章小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针对章小姐称梁先生事前知道诉争房屋发生过命案并故意隐瞒,属于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在卖方梁先生收取定金后不将房屋卖给买方,且章小姐对此说法提供的证人并没有证实梁先生知晓命案一事,所以章小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章小姐要求赔偿其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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