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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如何借名买房事实?

发布日期:2018-09-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周某哲诉称:我原系某新闻社职工,1994年7月退休。1998年之前我一直居住在某新闻社分配的平房宿舍,交一定租金。1998年单位福利分房,分给我303号房屋,原有平房宿舍退出。3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4平方米,由我一次性交清房款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一直在此居住。
  北京市房改房政策规定,房屋产权人必须是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我因1994年子女接班政策户口转回陕西老家,由周某盼(我女儿)接班户口进京,因周某盼与我在同一个单位,单位提出暂时把房产证写在周某盼名下,等我户口进京时再办理过户手续,并承诺写在周某盼名下不影响其在单位的福利分房名额,单位也确实陆续给周某盼提供了二次分房机会。
  2007年我户口迁入北京,要求周某盼一同去单位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单位也多次找到周某盼履行房屋过户手续,但周某盼置之不理,还一直享受国家规定的无房补助费。诉讼请求:1、判令303号房屋归我所有;2、判令周某盼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我名下;3、诉讼费由周某盼承担。
  2、被告辩称
  周某盼辩称:本案是确权纠纷,应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而周某哲在起诉书中陈述其户口2007年迁入北京,要求办理房产证,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实体上,周某哲起诉与事实不符,本案房产系我独资购买,与其无关。周某哲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
  二、法院查明
  周某哲与周某盼系父女关系。周某哲原系某新闻社职工,1994年7月其退休,周某盼接班入职某新闻社。根据当时政策,周某哲的户口由北京迁回原籍,周某盼的户籍迁入北京。1998年,周某哲填写《总社职工宿舍申请调整购房登记表》申请分配住房,单位分配给其303号房屋。之后某新闻社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因周某哲户籍在外地,故以周某盼名义购买。2001年11月28日,周某盼与售房单位某新闻社基建房产管理局及其所在单位某新闻社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买卖契约,约定以成本价购买303号房屋,房价款55796.18元,公共部位维修基金2019.89元。当日,周某盼向售房单位交纳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其中以其公积金抵付9600元,实际交纳48556.37元(含工本费5元)。2002年,周某哲入住303号房屋,此后至今该房屋一直由其使用。2004年12月6日,房屋所有权证下发,登记所有权人为周某盼。2007年,周某哲的户籍迁入北京。
  2007年5月18日,周某盼向单位房管部门申请无房户住房补贴以及相关待遇,其在申请书中称“2001年在总社公有住房分配中,我父亲某新闻社计财局退休职工周某哲分到303的两居室,上交其承租的某新闻社2间平房。由于周某哲户口不在北京,该两居室以我的名义购买。现本人申请无房职工住房补贴”。
  2008年11月18日,周某盼、周某哲共同签署声明:“303室,此住房产权为周某盼(系服务中心保育院职工),其父亲周某哲(系社计财局退休职工)。周某哲享受无房补贴,现申请领取无房住房补贴。其女儿周某盼享受未达标住房补贴。今后产生的一切此房产纠纷、住房补贴纠纷与某新闻社无关,家庭内部解决”。同日,周某哲出具说明:“303室,经全家商意(议)一致同意由我来领取无房住房补贴,此房的产权人为周某盼,由此产生的一切房产及补贴纠纷与某新闻社无关,为家庭内部自行解决”。
  2009年6月11日,周某盼填写的《某新闻社职工领取住房补贴申请表》记载“本人及配偶现住房总建筑面积为64.74平方米,与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70无房平方米……特申请领取住房补贴”。2012年2月16日,周某盼、周某哲再次签署说明“计财局退休职工周某哲分配的福利房303室,因为父母户口不在北京,由女儿周某盼(服务中心)以成本价购买。按政策周某哲按住房未达标领取补贴。周某盼按无房领取补贴。如家庭出现纠纷个人自负”。当月,周某盼一次性领取1991年9月至2012年1月的无房购房补贴100456元,此后至今每月领取1000元无房购房补贴。
  庭审中,对于申请住房补贴过程中所签署的上述文件,周某哲解释称每次都是周某盼找到他,说如果签字之后房屋就归他,2008年主管部门因他有房而未批准他领取无房补贴。周某盼则称2007年的申请是应单位需求而写,2009年其以房屋面积不达标申领补贴,但单位以“政策”为由向其发放无房补贴,向周某哲发放未达标补贴,因为如反之单位将多发补贴10万元。
  现房屋买卖契约和购房款收据在周某盼处,房屋所有权证在周某哲处。庭审中,周某哲对此解释称购房时其腿受伤,签约、交款均由周某盼代为办理。同时,周某盼称周某哲2007年迁户口时自其处借走房屋所有权证,至今未还。就购房出资一节,周某哲称在其家中交给周某盼现金6万元,让周某盼去单位交款,钱款来源于其工资及子女给的家用钱。周某盼予以否认,并称其当时已工作10年,结婚6年,家庭有一定积蓄,房款全部由其出资,除9600元以公积金抵付外其余均以现金支付。双方就所述事实,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另查,周某哲1998年12月基本工资为543.7元。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登记在周某盼名下303号的房屋应为周某哲所有;
  2)周某盼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周某哲名下。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某哲与周某盼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从房屋原始来源来看,303号房屋系单位分配给周某哲的福利房。后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周某哲因子女接班户籍迁出北京,仅因此缘由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此房。周某盼在2007年申领无房补贴的申请中写明“由于周某哲户口不在北京,该两居室以我的名义购买”,2009年其填写的申请表中亦写道“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70无房平方米”,2012年其与周某哲共同声明“周某盼按无房领取补贴。如家庭出现纠纷个人自负”,后其实际领取的也是无房补贴。
  2008年周某哲、周某盼签署的声明及周某哲出具的说明与上述内容虽有出入,但这只是申领补贴过程中的文件,且“家庭内部解决”、“经家庭商议一致同意”等字句表明周某哲与周某盼另有约定。周某盼辩称2007年的申请系应单位需求而写,单位为省钱向其发放无房补贴,无证据佐证,也与以上材料内容不符。房屋从入住至今,一直由周某哲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亦由其持有。
  综合考虑房屋原始来源、双方向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表达的意思、购房时双方的经济能力、房屋权益的实际享有者、周某盼至今领取无房补贴等事实,法院认为足以认定周某哲与周某盼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303号房屋由周某哲实际出资购买。双方系直系血亲,基于感情及信任,就此事无书面约定也合乎常理。现周某哲要求确认303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周某盼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周某盼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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