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邻里之间因纠纷造成打架致轻伤二级的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9-11    作者:崔新江律师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2015)鹿刑初字第1XXX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XX甲,农民。
被告人孙XXXX乙,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1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2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XX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孙XXXX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XXX、丁XX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XX甲、被告人孙XXXX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孙XXXX乙到同村村民孙XXXX甲家商谈签订土地买卖合同一事,二人因对合同内容有分歧而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XXXX乙用拳头将孙XXXX甲的鼻部、眼部、面部打伤。经鉴定,孙XXXX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XXX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XX甲要求被告人孙XXXX乙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万元,并要求追究被告人孙XXXX乙及其他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孙XXXX乙表示认罪,同时辩称,发生打架是事实,但孙XXXX甲有错在先,同意对他赔偿,但应在合理范围内。现已投案自首,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2)本案是被害人不履行合同引起的伤害行为,被害人有过错在先;(3)被告人同意对被害人赔偿,但由于被害人要价过高,未能达成协议;(4)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在打架过程中没有使用任何凶器,主观恶性小,又系初犯、偶犯。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XXXX乙和被害人孙XXXX甲是同村村民,因孙XXXX甲的一块宅基地和孙XXXX乙家相邻发生纠纷。2015年3月15日15时许,孙XXXX乙到孙XXXX甲家XXXXXXXX甲为什么不履行土地转让协议的事,引起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孙XXXX乙用拳头将孙XXXX甲的鼻部、眼部、面部打伤,造成孙XXXX甲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孙XXXX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另查明,孙XXXX甲虽要求被告人赔偿,在法庭上未提供医疗费票据,称其曾在医院治疗,但自己主动出院,没要票据。经法庭多次调解,双方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孙XXXX乙的供述和辩解:因为孙XXXX甲的一块地和我家的房子相邻,多次发生纠纷,打过架,报过警,后经派出所调解,我以8000元的价格把这块地买了过来,双方草签了协议,孙XXXX甲也打了收条,但在签订正式协议时,孙XXXX甲不签了。2015年3月15日下午,我去孙XXXX甲家找他,发生了打架,我用拳头打了孙XXXX甲的鼻子,当时孙XXXX甲的鼻子冒血了。我愿意和孙XXXX甲调解,赔偿孙XXXX甲医疗费。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孙XXXX甲的陈述:因为宅基地的事发生的纠纷。当天下午2点多,孙XXXX乙进入我家说要么在协议上签字,要么退钱,我让他去乡里说,他张口就骂,抬手就打我,我让我母亲关上大门,孙XXXX乙的亲戚翻过墙头过来七、八个人,我让我儿子拍照,孙XXXX乙又打我儿子,把我儿子跺倒,把手机抢过来摔了。他的亲戚也一起打我,我的手机和钱被人从口袋里掏走了,我的鼻子被打冒血了。我身上的伤都是孙XXXX乙和孙XXXX辛用拳头打的。打架后住院了,但我主动出院,没有要票据。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孙XXXX丙(孙XXXX甲之子)证言:孙XXXX乙一进门就骂俺爸,说今天不签字就打他,说罢就朝我爸身上跺。我用手机录像,孙XXXX乙给我夺手机,并一脚把我跺倒,俺爸拦他,他又把俺爸按倒,用拳头打俺爸的头和脸上。这时,从俺家墙头上翻过来几个人也去打俺爸。俺爸的鼻子被打冒血了,主要是孙XXXX乙、孙XXXX辛打的俺爸。孙XXXX辛把俺爸的钱和手机都掏走了。
2.证人刘XXXX(孙XXXX甲的母亲)证言:孙XXXX乙上来就用手掐着我儿子孙XXXX甲的脖子,用拳头朝他头上打,我上前去,孙XXXX乙又把我打倒,我出去喊人,把大门关着了。没多大会,从墙上翻进来几个人把孙XXXX乙拉开了。孙XXXX甲倒地上了,脸上都是血。
3.证人孙XXXX丁(村民)证言:听说孙XXXX甲和孙XXXX乙打架的,我就跑过去,看见门前好多人,门关着的,我就翻过墙到院子里,看见孙XXXX乙和孙XXXX甲两个人正在相互厮打,我就赶紧把他们分开,我看见孙XXXX甲的脸上有血。
4.证人孙XXXX戊(村民)证言:我翻过墙头进入院子里,孙XXXX甲和孙XXXX乙已打过架了,孙XXXX乙在地上躺着,孙XXXX甲脸上有血。
5.证人孙XXXX己(村民)证言:我去时,派出所的已经去了,我看见孙XXXX乙在地上躺着,孙XXXX甲在地上坐着,用手捂着头,后来120把他们都拉走了。
6.证人孙XXXX庚(村民)证言:看见孙XXXX甲和孙XXXX乙正在院子里厮打着呢,我和孙XXXX就把他们拉开了,孙XXXX甲把门锁上后,又和孙XXXX乙打起来了,这时从墙上翻过来几个人,和他们打在一起。在打架现场没有听到孙XXXX甲提到钱和手机的事。
7.证人孙XXXX辛(孙XXXX乙的弟弟)证言:我进入院子里,双方正激烈的争吵,架已经打过了。孙XXXX甲在地上坐着,鼻子上有血,我哥孙XXXX乙在地上躺着。
8.证人陈XXXX(孙XXXX乙的妻子)证言:看到他们用手相互打,我就上前捞XXXX。孙XXXX、孙XXXX庚也过来捞,孙XXXX甲(或是他的母亲)把大门从里面锁着了,然后两个人又打起来了。这时从墙上翻过来几个人,也来捞架,有人把大门跺开了,后来派出所的就到了。孙XXXX乙没有外伤,孙XXXX甲鼻子流血了。
(四)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
鹿邑县公安局法医人体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孙XXXX甲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五)其他证据
1.出警经过:证明接警后赶到现场,打架已经结束,看见孙XXXX甲鼻部血迹很多,孙XXXX乙在地上躺着,孙XXXX甲称鼻子和右眼受伤,牙疼、头疼,两部手机被掏走,孙XXXX乙称没有外伤,身上被打的浑身疼。后民警打电话叫来120,把二人拉走治疗。
2.情况说明:证明双方因相邻纠纷发生争执,派出所民警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
3.被告人孙XXXX乙的户籍证明。
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相互印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XX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XXXX乙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邻里关系,在出现纠纷时,本应该以和为贵,协商解决,但被告人不予冷静处理,而是到被害人家XXXX并殴打被害人,系引发本案的主要责任者。被告人虽然同意对被害人民事赔偿,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XX甲要求追究其他致害人责任的请求,不是本院审理此案的范围,于法无据,且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情节、后果及附带民事部分未能解决等情况,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用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XX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XX甲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