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布日期:2018-09-12 作者:110网律师
【导读】原告借用被告公司资质承建建筑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
【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陆某某与四川XXX建设有限公司、武胜县XX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1622民初2348号武胜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建筑工程案例 第 1024 号
【事实与理由】原告陆某某借用XXX的资质,以XXX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9月9日中标了涉案工程,2014年12月11日原告陆某某以被告XXX公司名义与X医院签订《武胜县XX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X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二期工程由XXX公司承建,工程地点武胜县XX医院内,工程内容新建急诊医技综合楼二期(11-19层)建筑面积为15318平方米,签约合同价36541843元,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武发改〔2014〕18号。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实际组织施工,该工程于2017年9月28日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该工程已交付被告X医院使用。
【另查明】X医院已拨付工程价款25574514元给原告,其中第一笔365万元工程款是支付到XXX公司账户后,由XXX公司支付给了原告,并收取1%的管理费,其余工程由XXX公司委托X医院拨付给了原告,经武胜县审计局审计后,X医院应支付剩余工程款6261459元给施工人。
【法院认为】原告陆某某借用被告XXX公司资质并以XXX公司名义承建X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二期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认定《武胜县XX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告陆某某与被告X医院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应享有合同权利,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被告X医院使用,原告的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故原告请求被告X医院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6261459元,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武胜县XX医院支付原告陆某某工程款6261459元。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XXX公司虽参与工程投标,并在中标后与X医院签订《武胜县XX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但此仅系完善程序和形式只需,XXX公司并没有派遣工程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资金进行现场管理,被告XXX只是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的挂名承包人,陆某某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主席令12届第66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延伸阅读】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J20. 承包人有权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J1002.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J1008.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J25. 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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