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8-09-13 作者:许传中律师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高民申字第3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贤凤。
委托代理人:许传中,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振芯,男。
委托代理人:任振杰,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刘贤凤因与被申请人唐振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贤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杨玉华
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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