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鄂州华容区法院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发布日期:2018-09-14 作者:武昌陈哲律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鄂州某中专学校孟某与其他两被告人,为泄愤动用双节棍、甩棍、焊锡电洛铁将被害人陈某打伤,当天,校方报警,公安机关将孟某等三人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为轻伤二级。事后,孟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在本律师接受孟某家属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相关案情,并到学校了解孟某平时的学习、生活情况,在与孟某交谈时,凭着本律师专业敏锐的察觉,本案孟某存在自首的情节。随后,在案卷移送起诉阶段,本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华容区人民检察院的采纳,起诉书认定了孟某的自首情节。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孟某存在法定从轻及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对此并无异议,而后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鄂0703刑初82号刑事判决: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为此,本案得以顺利结案,孟某的父母对本律师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表示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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