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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注销抵押登记被买受人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8-09-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6日,出卖人唐某某与买受人王某某通过中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朝阳区某处房屋,合同总成交价为948万元,定金为180万元。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抵押登记日为2016年6月4日,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金额为650万元。合同约定:2018年4月6日,自行交接定金50万元,2018年4月27日前且房屋核验通过自行交接支付130万元,2018年4月20日前(含当日)向抵押权人申请提前清偿借款,按抵押权人确定的日期将借款支付至抵押权人指定账户,并在取得借款结清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合同签订后,买受人王某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款项180万,但是截止到5月28日,出卖人唐某某并未提前清偿贷款,王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3万元作为违约赔偿,但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某到京师维德律师团队咨询相关事宜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律师观点:
此案例为目前最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双方只要是有合同约定,原则上都是按照合同进行,本案中,王某某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而唐某某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解除抵押,致使后续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根据协议约定:违约超过15天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房屋总价的20%主张违约金。

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律师经过两次谈判以及多次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后,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唐某某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了近20万违约金,中介公司将中介费全部退还。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案件从接案到结案在不到两个月时间进行审结,双方对此结果都相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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