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土地征收流程研究(第十一期)

发布日期:2018-09-17    作者:石文辉律师
  2018年9月14日下午,盈辉律师团队集体研讨会正常召开,本期主题为“土地征收流程研究”,重点研究归纳征收批准主体、“两公告一登记”流程、强制搬离程序、征收补偿异议政府裁决前置等法律问题。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总结归纳】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要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首先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征地超过35公顷(525亩)、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需要国务院的批准;征收前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
  二、“两公告一登记”流程: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一)第一次公告的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第二次公告的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三)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流程如下:
 (一)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
 (二)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在获得批准后10日内对批准文号、机关等以书面形式进行第一次公告;
 (三)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第一次公告45天内根据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然后进行公告,听取意见;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六)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全部支付。


  四、强制搬离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补偿异议政府裁决前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土地补偿有异议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六、什么样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部分划归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七、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法律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作任何商业用途、办案依据。如有法律问题,请直接与本律师团队沟通交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