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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妨害公务罪

发布日期:2018-09-17    作者:巴志涛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你们好!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刘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刘某某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胡亮亮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当天因喝酒太多,在酒精的刺激之下才鲁莽行事,其主观上并没有反社会的意图,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二、被告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也没有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表现一直表现良好。其犯罪当天本是为他的老板庆生,按照他们当地的风俗习惯,男人在过49岁、59岁、69岁生日时比较重视,应当大操大办,作为老板的员工,为给老板庆生,所以他们才放烟花进行冲喜,当天他们因为高兴,故喝了不少酒,他们放烟花的过程中,当警务人员制止时,他们在酒精的刺激下鲁莽行事,和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生冲突,客观上,被告当时并没有动手殴打执勤的警务人员,其只是在一旁起哄。
三、被告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系农村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家中有半身瘫痪的父亲,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母亲,且其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儿子,被告是其家中的顶梁柱,现在单凭其妻刘云华微薄的收入,维持家里的正常生活。
五、被告犯罪之后,积极和受害民警协商赔偿事宜,现在被告已经对13位受害民警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同时,他们对被告的犯罪行为也予以谅解。
六、被告现在眼睛患有疾病,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有失明的危险。
      综上:望贵院对被告判处缓刑。
此致
武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巴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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