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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贩卖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8-09-17    作者:巴志涛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
你们好,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父亲马某的委托,并经被告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查阅案卷材料等以及结合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一、对被告马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被告被抓当天,办案人员从被告身上所搜的毒品没有进入实质性交易阶段,属于犯罪未遂。
201516日下午,安某某给被告打电话说要向被告购买冰毒,还说要把昨天(201515日)下午向被告购买冰毒所欠的500元钱给被告,且主动向被告的支付宝转账600元,并约定在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中央名著附近中国银行门口进行交易,但是当被告走到陈家湾子时就被民警抓获,致使交易没有完成。
那么,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使犯罪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自己的出租屋还有麻古(见诉讼卷第3页受案登记表:经审讯,马某某又供述了在其住处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646302室内藏有疑似毒品麻古500粒;第10页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兰公城刑提捕字【201510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第19行:根据马某某交代,又从其租住房屋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646302室内查获毒品麻古53.74克;第17页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兰)公(刑)鉴(理)字【2015A0037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可知:17日凌晨在马某某住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646302室查获毒品可疑物十八包(8#25#),均为红色药片或者红色粉末;证据卷第14页马某某笔录第11行:在我租住的地方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646302室内我还有毒品麻古,问:你的住处大概有多少毒品麻古?答:大概有500多粒;证据卷第16页马某某笔录第2行:我们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你的交代在你家里搜出什么物品?答:搜出毒品麻古,问:一共搜出了多少麻古?答:大约搜出了大约500多粒麻古;证据卷第23页马某某笔录第11行:我工作人员是何时在你家里搜出的何种物品?答:是20151623时许在我家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646302室内搜出了毒品麻古。问:在你家里总共搜出多少毒品麻古?答:总共搜出了500多粒麻古。等等可以证明被告是主动交代家中藏有麻古),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没狡辩,更没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望贵院对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可知: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本案中,被告是在安某某的引诱之下才向安某某贩卖毒品的,理由如下:
首先,安某某与被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从情理上讲,安某某不会主动报案;
其次,本案的报案人是安某某(见诉讼卷第4页、第10页等),向被告购买毒品的是安某某,从常理和法理上讲,安某某不会主动报案;
再次,据案卷材料反映,安某某平时即使想被告要毒品也是1克,为什么201515日主动给被告打电话,突然要10克毒品?
最后,证据卷第45页安某某笔录第5行至第23行:“20152518时左右,我按照公安机关配合要求在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花园快捷酒店开了个房子,然后给马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我一个朋友要点东西(指冰毒)呢,马某某说要多少,我说十个,他说行呢,然后我就到五泉八路车终点站的建设银行给他的银行卡先打了2500元钱,然后我回到金昌南路的花园快捷酒店给马某某打了个电话说我给他打了2500块钱了,我等下在给你的支付宝账号转500块钱,马某某说行呢,我就在酒店的房间用我的支付宝给马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过去了500块钱,转完我又给马某某打电话问他我在哪里取东西呢,马某某说让我到西关十字兰州剧院门口等着,我就坐了个车过去了,到了兰州剧院门口我等了一会,马某某给我发了个短信说东西(指冰毒)在盛鼎火锅三楼和四楼中间的暖气片后面放着呢,我就进了盛鼎火锅在三楼和四楼之间的暖气片后面找到了东西(指冰毒),没过几分钟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东西你拿上没,我说拿上了,然后我就回家了,到了今天(201516日)15时许,我继续配合公安机关给马某某打电话说我把昨天欠下的500块钱给你,顺便给我拿一个东西(指冰毒),马某某说行呢,我就用我的手机上了我的支付宝给马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了600块钱,转完钱我给马某某打了个电话给他说我在金昌南路的中国银行楼下等他,然后我就到金昌南路的中国银行里等他,等到18时的时候他人没来,你们警察把我带到了派出所,我知道的就是这些。”
综上可知,安某某是公安机关的特勤,被告本没有向安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但是经过安某某的引诱,被告才向安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应当对被告从轻处罚。
第四,本案件被告人系吸毒人员,而根据20081222日《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因此,望贵院依法对被告马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第五,涉案毒品已经被办案单位收缴,未流入社会,对社会还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因此,可以对被告从轻处罚。
第六,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涉案毒品数量较大,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三、被告被抓获之后,及时供出上线杨文强,但是,公安机关酒泉路派出所没有及时布控,也没有及时调取被告与杨文强的通话信息,致使事后,无法认定被告的立功行为,也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鉴于此,望贵院酌情考虑从轻判处被告刑罚。
四、本案毒品的数量问题
诉讼卷第17页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兰)公(刑)鉴(理)字【2015A0037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20151618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陈家湾子抓获马某某,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七包(1#7#),17日凌晨在马某某住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646302室查获毒品可疑物十八包(8#25#)。1#6#:六包均用透明自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依次为0.77克、0.81克、0.4克、0.8克、0.74克、0.82克;7#20#:十四包均用透明自封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净重依次为0.4克、5.17克、5.05克、5.12克、5.09克、5.47克、5.12克、5.21克、5.24克、5.04克、0.74克、0.2克、0.1克、0.22克.”可知被告被抓获当天身上有7包毒品,白色晶体6包,红色药片一包,此毒品应为冰毒和其他种类的毒品;
但是根据证据卷第11页马某某笔录第15行:问:你今天(2015年1月6日)下午身上总共带了多少东西(毒品冰毒)?答:我身上大概带了4克冰毒分开装在5个小包里面。证据卷第13页马某某笔录第16行:问:我们抓你的时候从你身上查获了多少冰毒?答:你们抓获我的时候从我身上查获了五小包冰毒,大约4克冰毒。证据卷第22页马某某笔录第21行:问:2015年1月6日17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陈家湾子西口附近将你抓获时,在你身上搜出的白色粉末状物是什么?答:是冰毒。可知,被告被抓获的当天,民警从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为白色粉末状,是冰毒,且为5小包。
因此,出现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毒品数量和种类与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被告时查获的毒品数量和种类不同,那么,公安机关送检的毒品是不是涉案毒品?怎么认定被告贩卖毒品的数量就成待定问题。
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排除本案非法证据,对被告从轻判处,给被告一个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巴志涛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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