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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选择有规定,请勿随意起诉,成功代理一起案件管辖权异议

发布日期:2018-09-17    作者:杨子兴律师
案情简介:
      申请人X与L原为同学关系,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因经济纠纷产生分歧,L诉至其当地法院要求X退还同居关系期间的花费。
时间:2018年3月
结果:经过律师的沟通,该案最终成功移送到东阿县法院审理。
范文附下: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X,女,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高集镇陈集村187号,电话:17661252530。
  申请人因LLL诉申请人婚约财产纠纷一事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LLL诉申请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贵院于2018年2月26日受理,后申请人于2018年3月18日收到贵院邮寄的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手续。
因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东阿县,且申请人自2008年加入该村,直至2016年12月份也一直居住在该村。2017年2月,申请人跟随其丈夫去东营广饶县打工,在广饶县居住,2017年8月申请人又独自返回东阿居住,2018年春节过后,申请人又回到东营广饶县居住,从贵院邮寄地址也可以看出出,申请人目前地址在东营广饶县,并未在LLL所留的地址“郓城县随官屯  ZZ  村”居住,事实上,申请人也未在LLL所留的地址“郓城县随官屯ZZ  村”居住过,因此,LLL诉申请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应由贵院予以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后为东阿县,故本案的管辖地应是申请人住所地东阿县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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