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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进了贼,能告物业吗?

发布日期:2018-09-17    作者:张颖律师

江先生居住的房屋内遭遇窃贼,劳力士手表、笔记本电脑、现金等贵重财物均被盗走。江先生遂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务损失3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了江先生的全部诉请。

家中被盗,住户诉物业措施不完善

原告江先生诉称,其作为涉案房屋业主的工作人员,经业主同意在房屋内居住、办公。2014年3月涉案房屋内发生盗窃案,作案人偷走属于其个人所有的现金、劳力士手表、电子产品等贵重财物。作案人现已被抓获,并被判处刑罚。该盗窃案的发生是由于物业公司安保措施不完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因此,物业公司在该起盗窃案中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现金3万元。


双方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关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关系。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但涉案房屋业主并非江先生,江先生也没有支付过物业费。物业公司已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为小区提供了封闭式管理、园区内安排专项巡视、保安现场救援、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已为业主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江先生应向实施盗窃行为的人主张赔偿。故不同意江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江先生作为经业主许可居住于涉案房屋内的实际物业使用人,其享有接受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权利,系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对象。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江先生的财物损失系因案外人实施盗窃行为所致。同时,物业公司已采取不间断保安巡逻、查看现场、及时报警等措施,说明物业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现江先生未能证明盗窃案件的发生系物业公司未履行安保义务所致,且物业公司并非盗窃行为的实施主体。基于以上事实,江先生主张由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江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 官 释 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8条、第37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同时,也应考虑“第三人过错”的情况,即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提出的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

就本案而言,江先生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因盗窃人的盗窃行为致使江先生遭受财物损失,应由该盗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便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就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确有维护小区安全的义务,但其只是物业管理服务主体,其安保义务主要在于维护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秩序,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对紧急事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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