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丈夫欠房租,房东依据合同找他媳妇要,不成!

发布日期:2018-09-18    作者:110网律师
丈夫欠房租,房东依据合同找他媳妇要,不成!
     中国法院网讯  丈夫作为承租人与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到期并未支付租金,他人能否依据此合同找妻子要债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丈夫在外租房拖欠租金,房东要求妻子偿还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丈夫偿还房东租金,驳回了房东要求妻子偿还租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高某诉称,20108月起,郭某承租原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大厦的一套房屋,面积109.70平方米,用于纸业产品销售。截止起诉之时,房屋租金共计659764元,被告已付107503元,还有552261元并未交纳。郭某逾期不交纳租金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高某合法权益,造成高某生活困难。因认为马女士作为郭某的爱人,也应当偿还该笔租金,故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郭某、马女士承担上述租金债务。

  被告郭某辩称,从未承租原告的房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女士辩称,其本人不是房屋承租人,租金不应由其支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和郭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郭某未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高某房屋租金552261元。高某以马女士与郭某系夫妻为由,要求马女士偿还房屋租金。法院认为,高某与郭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郭某负有给付房屋租金和相应利息的义务。马女士不属于承租人,在本案中,并不负有付房屋租金和相应利息的义务。故法院判决马女士无需支付郭某租金。

  【法官提醒】:

  本案中,虽然法院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未判决马女士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但是并不代表马女士一定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高某可以基于郭某应给付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马女士承担相应责任。故法官在此提醒,夫妻配偶一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将来不能偿还债务,给配偶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