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兹兹”傍“巧乐兹”生产者销售商均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8-09-19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金晶) 每年夏季,冰激凌、雪糕等冷饮是人们消暑降温的必备佳品。然而在选购品牌众多的冷饮时,还要提醒您仔细看看包装上的名称,因为一不小心有可能会吃到酷似名牌的冷饮。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巧兹兹”雪糕的生产者和销售商被“巧乐兹”商标的所有人伊利集团告上了法庭。
2017年5月,内蒙古伊利公司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宜兴某副食经营部销售一种名为“巧兹兹”的雪糕,不但名称相近,而且包装设计也和伊利公司的名牌产品“巧乐兹”类似,在“巧兹兹”雪糕的包装右侧还标有“巧乐兹是我哥、香脆又美味”的广告语,将“巧兹兹”雪糕塑造成了“巧乐兹”的“孪生兄弟”。在经过现场购买并公证后,伊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巧兹兹”雪糕的生产者河南商丘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及销售者宜兴某副食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伊利公司生产的“巧乐兹”系列雪糕所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及进行的广告宣传表明,“巧乐兹”系列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知悉,属知名商品。被告公司在侵权商品包装袋上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的“巧乐兹”产品构成近似,可以认定该公司明显具有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侵权行为涉及到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识别,以及对原被告商业关系的认识,故被告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
副食经营部作为专门从事销售该类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所销售的产品尽到审查义务,其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进一步增加了侵权地域范围,扩大侵权规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最终判决商丘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巧乐兹”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中国质量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判决副食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巧兹兹”雪糕产品,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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