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部没有修好车造成他人受伤或者交通事故,维修部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述】
2010年6月5日,因手扶拖拉机左后轮气不足,王XXXX将之驶到胡XXXX、聂XXXX夫妇经营的维修店(该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充气。聂XXXX告知王XXXX,胡XXXX外出,让王XXXX到另一家维修店充气。但王XXXX认为充气是件小事,聂XXXX应该能操作好,坚持在该维修店充气。充气过程中,聂XXXX让王XXXX帮忙捺住充气的地方,自己去查看气压。此时,因充气过度,致使轮胎后轮圈飞出,导致王XXXX身体多处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王XXXX住院治疗27天,支出医疗费17689元。期间,胡XXXX通过中间人赔偿王XXXX2000元。
2010年12月,王XXXX诉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胡XXXX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386.97元。
二、【法院判决结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XXXX在被告胡XXXX店内充气,理应得到符合其人身安全的服务。胡XXXX夫妻经营的维修店,未经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亦未经过相应培训。聂XXXX在胡XXXX不在店内时,明知自己不适合单独操作,但经不住王XXXX的再三请求,向王XXXX提供了充气服务。胡XXXX作为充气承揽合同服务的提供者,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胡XXXX辩称王XXXX是自行充气,聂XXXX未参与,但无证据证实。胡XXXX另辩称,王XXXX的车辆轮胎存在质量缺陷,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不予认定。王XXXX明知胡XXXX的维修店无经营资格,且聂XXXX亦告知胡XXXX不在店内,并建议其到另一家维修店充气。为贪图便利,王XXXX执意要在胡XXXX处为轮胎充气,对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以王XXXX承担40%责任、胡XXXX承担60%责任为宜。
最后,该院判决被告胡XX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348.1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本案中,王XXXX到胡XXXX的维修店给轮胎充气,双方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消法》第十一条明确,“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胡XXXX作为承揽合同中提供服务一方,理应保证王XXXX在充气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胡XXXX应对王XXXX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胡XXXX应赔偿王XXXX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支出及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XXXX明知胡XXXX的维修店无经营资格且胡XXXX不在店内,仍执意要在该店充气,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故王XXXX对自己损失也应负一定责任。
某汽车维修服务部的维修工人因工作疏忽,未将消费者汽车的左前轮螺丝拧紧,导致其正常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左前轮脱落,引发一起交通事故。
本案表面上为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纠纷,实质上是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纠纷。经营者涉嫌侵犯消费者安全权。还损害了第三方(摩托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为此,本律师提醒消费者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另外,本律师呼吁机动车维修行业,因机动车的特殊性,一定要牢牢谨记一颗未拧紧的螺丝导致一场车祸的教训,在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过程中,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机动车维修保养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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